(二)利于地方事务实现自主管理

我国的领土面积世界第三,十三亿人口,因为地理历史原因,东部发达,西部落后,相应的政治文化、风土人情也不同,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东部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中央立法“大而不细”,有些地方教条的照着红头文件办事情,阻碍了地方政治经济的发展 。如果想要改变这种情况,就需要给予地方自主立法权,让地方有更多的权利,对自己有更大的热情与积极性,从而制定更加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法律法条 。

地方事务的治理难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变大,治理规则的制定愈加紧迫,要求也愈高。地方在过去没有立法的权利,事务处理依照中央文件,而“红头文件”有时不可避免会“水土不服”,所以地方在坚持法治的同时,为了顺利解决地方事务,或多或少夹杂“人治”,而“人治”有很强的主观随意性,极易引发问题 。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在与相关法律法规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使地方改革有理有据。可能有时地方会因为情况和形势的误判,制定一些不适合地方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地方法律的影响范围小,不良影响可控,地方“船小好调头”而及时地对法规进行修改,制定出更好的法规。同时也可以通过“经验输出”,使其他设区的市可以学习其立法的丰富经验,取长补短。此外,地方立法权有效阻止了“一朝天子一朝臣”的现象,避免了资源的浪费,维护了地方的长远发展,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保证了地方政治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促进中央和地方治理的合理分工

立法方面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是国家立法权分配的关键,是国家制度在立法方面的反映。权利分配是否得当关系到国家权力是否正确使用,如果分配出现不平衡,中央立法可能造成地方立法形同虚设,也有可能是地方将中央“架空”,这两种极端情况会给国家法制造成毁灭的后果 。

中央立法具有根本性的特点,对全国事务起到引导、方向性的作用,具有普遍适用性。其对事务的原则底线做出相应概括的规定,对一些政治经济的具体问题无法也无需做到特别细致,如有些地方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中央立法在某些地方不符合实际情况,连实施的前提都没有,这需要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关政策。中国是一个大国,在制定政策时需要统筹兼顾,在国家层面进行考量,不可能考虑和照顾到所有地方的利益,这些中央没有考虑和照顾的地方利益需要地方自己立法加以保护,前提是合法和不违反国家的大政方针。中央无暇顾及,而地方又迫切需要,这时赋予地方立法权成为燃眉之急。在日益高涨的依法治国的需求下,拥有立法权的地方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地方比中央更容易知道自己需要什么,以此制定更合民心的法律法规,填补原则性中央立法的“空”,从而推进法治进程。

(四)培养政府人员的法治思维

改革是将原有体制改变,而法律将这种改变以立法的形势固定下来。立法与改革是一对矛盾的关系,实现二者的衔接,做到改革与法有据、立法适应改革的需要,才能保证改革在立法的轨道上前行。法治社会是由一个个遵循法治的人治组成的,而人治最重要的莫过于各级领导干部,他们的个人素质决定了改革能否纳入法治轨道。党的十八大报告特别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法律维护公平与正义,法律的出台需要立法,而立法是一个充分博弈的过程,而博弈的主体是人。立法的过程利于领导干部树立法治理念,形成法治思维。让领导人充分认识加强法治建设对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大意义,全面理解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法治思维与权力行使的关系,从而不断增强法治建设的使命感 。在立法过程中,也使领导人更加的懂法,在以后工作过程中更好的维护法律。因此地方立法权对培养政府人员的法治思维,促进依法行政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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