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特征
一般认为,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主体的范围是广泛的,所有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主体。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客体都是具有专门指向性的,包括国有的草原、林木、河流、山川、矿产、海洋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按照其客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水资源使用权、矿产资源使用权等诸多类型。各类自然资源使用权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又可以进一步分为许多类型,比如矿产资源使用权可以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内容具有明显的法定性,由于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而且国有自然资源具有公共属性,所以使用权人的承担的义务相较于其他物权更为严格。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必须依法经过特定程序或方式,如批准、许可、出让等方式。
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公法限制的具体内容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公法限制,即指通过公法如宪法、行政法中的公法规范等对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行使进行的限制。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公法限制内容具体体现在取得方式、使用对象和使用时间。
(一)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取得方式上的公法限制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必须依法经过特定程序或方式:
1。我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国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需要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必须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在缴纳水资源费后,方能取得取水权。
2。我国《渔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养殖户必须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经过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才能够取得养殖证。
3。我国《草原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所有草原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经过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并经过审核后才能够依法取得使用权证。
4。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必须进过法定程序进行申请,经过批准并且登记完成后,才能够取得探矿权与采矿权。
通过对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取得方式上的限制,使得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更加合理化,有效减少自然资源的浪费现象的产生。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使用对象上的公法限制文献综述
只要是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主体,民事主体在取得使用资格后,对国有自然资源具有使用的权限。自然资源使用权按其客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若干类型,而客体的界定在法律中也有所规定。
1。我国水法规定,地表水与地下水均属于水法中所说的水资源;
2。我国草原法规定,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均属于草原法中所说的草原。
3。我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将海洋的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了A。B。C。D四类渔区。
4。我国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使用时间上的公法限制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农村土地,本集体承包耕地30年的保有时限,非集体成员及四荒地由合同约定。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30-70年的保有时限国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30-50年的保有时限。
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规定海域使用权的最高期限,按照不同用途确定1。用于养殖的海域最高使用年限为十五年;2。用于废旧船舶进行解体的海域最高使用年限为二十年;3。用于旅游与娱乐的海域最高使用年限为二十五年;4。用于盐业或者矿业上的海域最高使用年限为三十年;5。用于公益事业的海域最高使用年限为四十年;用于港口或者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的海域最高使用年限为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