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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化外人”权利义务研究(2)
二、化外人的概念
对“化外人”的解释最早出现在《唐律疏议》中,“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化外人”从字面意思解释是未被教化的人,也就是未被唐朝廷倡导的礼义所教化,未被唐朝廷制定的法令所规范的地方的人。 这样看来“化外人”不能仅仅等同于外国人。“化外人” 包括外国人, 也包括尚未归化的少数民族。因为在唐朝,唐朝廷用招安怀柔政策使得周边的少数民族归降,在他们的居住地设立羁縻府州,名义上属于唐朝廷,但实际上,他们仍由民族首领按原来的制度自治,并没用实施唐朝廷的礼义和法律,所以尚未归化的少数民族也和外国人一样是“化外人”。唐朝法律对化外人的规定中出现的主体有外邦商人、各国的遣唐使、留学生和留学僧、边疆的少数民族、因诸种变故来唐的各国王侯、各国的质子、外邦乐工与艺妓等等。
三、唐代化外人的权利
(一)生活
1.居住权
唐朝,居住权是被化外人普遍拥有的。正如公元772-789,唐代政治家、谋略家李泌曾经“命检括胡客有田宅者停其给。凡得四千人,将停其给。”这处史实中我们可以发现,当时停留、居住在唐朝的化外人非常多。而且当时的现实状况多为化外人与汉族杂居,史书中有“广人与夷人杂处”。
但是唐朝政府对化外人的居住权有所限制,不允许他们和汉人杂居,产生了异民族的聚居区——“新罗坊”、“蕃坊”等。那时,许多地区都有着蕃坊,不仅仅东南沿海地区有,北方地区也有。一个名叫园仁的日本僧人在他所著的《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写到:“唐后期的登州、莱州、密州、青州、泗州、海州、楚州、扬州及长安等地有不少新罗坊。”聚居有二大原因:其一,化外人的生活习俗、宗教信仰与唐人有巨大的差异,混居容易产生摩擦和纠纷,尤其是那些信仰伊斯兰教的化外人,他们禁食猪肉、禁止与异教徒通婚。这样类似的种种状况都导致蕃客聚居才能使他们更和平、安乐地生活。其二,安史之乱的发生使得唐人意识到华夷之别,化外人也有可能对朝廷、国家造成影响,甚至是颠覆性的改变。唐朝统治者更为重视让百姓与化外人保持距离,对华夷分居的政策的执行力度大大加强。广州刺史卢钧一上任就下令“立法,俾华蛮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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