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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机关“钓鱼执法”合理化的可行性研究(4)
(二)研究“钓鱼执法”的合法性
由于我国目前国情的特殊性,研究“钓鱼执法”合法性这一方面的学者极少。最为著名的代表人物邹容,在他的研究成果中主要阐述了“暗乘取证”这一观点。他认为行政机关查处黑车是其职责所在,黑车现象破坏了出租车经营的管理秩序,存在着严重的社会安全隐患。行政机关采用“钓鱼”的方法是为了满足收集违法证据的需要,法律秩序必须得到文护,许多违法行为的隐蔽性使收集证据有一定的难度。黑车经营的特征使执法机关的取证极为困难,一是这种行为一般是口头协议,缺少确实物证;二是非法活动往往处于动态之中,无法通过蹲守、监视取得证据;三是黑车的实际乘坐者也是利益既得者,往往情愿保持沉默,因此“钓鱼执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调查取证方法。并且公众对于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的批评不意着对“钓鱼执法”这一行政手段本身的否认,公众否认的是在这一执法过程中产生的“违法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不对此违法行为负责的表现,也正因如此,“钓鱼执法”这一执法手段是在取证过程中可选择的手段,但不能违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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