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合同解除概念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或其他阻却事由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取消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当出现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意愿相违背的情况,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可能损害到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了受损一方的解除权。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
    1、劳动者的解除
劳动者的解除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辞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享有解除权进行的预告辞退无实质性条件的限制,劳动者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若劳动者不提前通知劳动者,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甚至导致企业停产停业。若劳动者违反了合同的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的一定的损失,须赔偿相关的损失。
   (2)即时辞职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符合法定事由情况下,在履行了随时通知或不需经事先告知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法律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即时辞职的情形。
2用人单位的解除
用人单位解除分为三种情形。
(1)即时辞退。指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预告或额外支付劳动者工资就可随时通知辞退。法律采用列举形式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的情形,本文不进行详细叙述。
(2)预告辞退。非过失性解除即预告辞退是指由于与劳动合同履行有关的一些特殊情况的发生,双方的劳动合同目的己经无法实现,虽然劳动者并没有过失,但是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预告是用人单位的一种程序形式而劳动者并非有过错,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这种预告形式只存在于全日制劳动关系中。
(3)裁员。裁员是指企业为了改善生产经营状况,一次性预告辞退部分员工行为。经济性裁员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会采取的一种手段。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根据需求招收员工的权利,也有根据实际情况裁减员工的自由,在企业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时,裁减员工可以保重企业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劳动法》对企业裁员已加以严格限制。
二、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预告期制度的设立。该制度的设立具有重大意义:1、设立预告期,可以防止劳动者滥用预告期制度,从而保证劳动合同的效力,使用人单位有充足的时间招募新的劳动者,保证生产。也保证了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的时间。2、因为用人单位拥有生产资料,处于优势地位,预告期制度可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避免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加时工作,有效的文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3、可以促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之间的流通,促进整个行业的技术,提高优质企业的竞争力;劳动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从而最大程度地激发劳动者的创造活力,实现其人生价值。我国法律还规定了不同长短的预告期。对于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预告期为三十天,因为试用期本就是一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互相考察的阶段,较短的预告期,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调整工作安排,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2]
预告期制度在现实实行过程中也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1、劳动者自身的能力不同。对企业的作用当然不同,高素质,高技术的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三十天内很难找到合适的劳动者。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将影响到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给用人单位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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