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金融政策的实践体系结构主要分为农地金融法制建设、具体操作以及辅助保障三大模块。目前,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都创立起十分成熟的农地金融体系。作为农地金融制度的发源国,德国在1767年就以合作组织形式出现了农地抵押信用协会以从事农地金融行为,之后以德国农业中央银行牵头统一协调各公营和私营机构,构建起了自下而上的农地金融体系;美国于1916年效仿德国成立了联邦农业贷款局,与德国相反的是,美国自上而下的建立起其农地金融体系,联邦政府在整个体系中居主体地位,即政府为土地银行的初始股出资,发放债券,开展业务,同时帮助农民建立合作金融组织,使其逐渐在金融机构中发挥主体作用。我国由于独特的历自然史因素和农村土地制度,不可轻易地将西方的农地金融体系全盘接收,应当因地制宜,有针对性的进行发展。
    首先,在农地金融法制建设方面,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当尽快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尤其是应充分证明土地抵押的合理合法性,减轻农民的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这样才能使得农地金融长效发展。学者宋文献于其《论中国农地金融的特殊性》一文中就表明,应使土地使用权区分于所有权而成为一种个体完善的财产权,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可以进行多种形式的抵押、转让,从而使农地使用权可以成为独立的信用保证,进行资金融通。
其次,在农地金融具体操作方面。矛盾集中于农地证券化建设和金融机构选择上。我国在早期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农村金融尝试,因此也产生了许多本土化的农村金融机构例如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一部分学者认为应当推翻之前的实践,重新建立国家土地银行统筹土地金融业务,而笔者认为在农村信用社等基层金融机构的基础上逐步过渡,以农开行等国有政策性银行协调过渡为最适合我国形势的措施。而在土地证券化方面,以间接模式为主的经营方式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同,但由于证券化建设周期长难度大,在我国还难以具体实施。
最后,诸如构建完善的农地价值评估体系、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业务广发的农村生产经营保险服务等农地金融保障制度对于降低农地生活保障功能,减轻农民后顾之忧,对于促进农地金融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农地金融政策实践问题案例比较
我国实际国情和独特的农村土地产权安排制度,使得我国的农地金融政策实践同西方发达国家对比,起步晚发展迟缓,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农地金融试点的逐渐开放,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政策选择为众多学者提供了进行农地金融研究的鲜活案例,农地金融终于逐渐回到了学者的视野。在此笔者选用贵州省湄潭县的湄潭实验,重庆市江津区牌坊村的农地抵押实验以及山东省寿光县的试点工作作为典型案例进行政策实践问题探究。
(一)贵州省湄潭县湄潭实验
我国大陆农地金融最早的实践是贵州省湄潭县的湄潭实验,这也是目前影响最为深远、涉及资源最多、中央及地方政府最为重视的一个实践案例。在湄潭实验早期,由于特殊的地方背景及相关政府的重视,资源会聚效率高,加之政府有效的政策倾斜,使得实验早期取得了一些成功。但是由于实验后期一些现实问题和政策问题,使得实验最终走向了失败。
1.背景介绍
湄潭县地处黔省北部,县域总体面积279.64万亩。作为中央批准的首批改革试点县,湄潭县实行了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见地”的改革举措,减缓了由人口增长导致的农地分配细碎化的进程,同时人口不断增长的客观事实使得大量劳动力具有开发非耕地资源(荒地、荒山、荒坡)的积极性。为此,试验区领导小组于1987年提出了有计划开发非耕地资源的构想。据湄潭县农业综合区划资料,1987年全县非耕地资源面积为75.6万多亩,占县域总面积的25.3%。非耕地资源中,可以直接开发利用的有62.7万多亩。非耕地资源开发需要投入的资金数量极其庞大。这样大的资金需求对湄潭这样的西部贫困县来讲,仅靠当时政府的财力是难以承担的。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必须积极动员各方力量,引导财政、信贷以及个人资金向农业投入。于是湄潭实验便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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