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冷冻胚胎的“客体说”
“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属于物的一种类型即有形物。我国物权的设立有法律明文规定,有形物中只有法律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在处分上具有限制,很明显人类冷冻胚胎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因此它具有完全物权属性。[ ]
但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冷冻胚胎属于生命遗传物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把这类生命遗传物质作为一种普通的民法上的物或财产来对待,由于冷冻胚胎的利用涉及到生育权行使的问题,如果只是简单地将冷冻胚胎视为财产,也容易导致夫妻离婚时生育权行使的冲突。[ ]
(三)冷冻胚胎的“中介说”
“中介说”认为冷冻胚胎既不属于主体,也不属于客体,而是从人到物的过程,并且具有发展为生命的可能,但还不能视为真正的人。[ ]
该学说认为,冷冻胚胎具有极高的医学研究价值,如果将冷冻胚胎定性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将不利于冷冻胚胎的科学研究与合理利用,会严重阻碍医学研究和医疗技术的创新与进步,不利于增进现有人类的生命与福祉。[ ]
如果将冷冻胚胎定性为物就意着所有的人都可以随意处置冷冻胚胎的冷冻胚胎,容易引起法律纠纷;并且因为它具有财产属性和自由转让性,容易导致冷冻胚胎的商业化,违背人类道德。因此,将冷冻胚胎定性为物也不恰当。冷冻胚胎应是介于人物之间的特殊组织,应受到特殊待遇。
笔者认为,中介说看似表面上避开了主客体之争的尴尬局面,建立了“人—中介—物”的三级模式,但是实际上还是没有解决问题,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而且在法律关系要素中也不好认定,适用法律时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难以区分。
二、冷冻胚胎属于物的正当性证成
从上文中可以发现,冷冻胚胎的三种学说均不能全面正确的概括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笔者认为,应将冷冻胚胎定性为物,但它又不是一般物,而是一种特殊物,即生命伦理物。[ ]
既然认定冷冻胚胎属于民法上的物,即生命伦理物,那么首先就得清楚何为民法上的物?何为民法物的类型化?何为生命伦理物?以下笔者将一一进行阐述。
(一)冷冻胚胎具有“民法上的物”的特征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一种,物为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的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求,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
此外,冷冻胚胎还具有一般物的特性——存在于人体之外,有用性,可为人力所支配,还具有稀缺性的特征。此外,冷冻胚胎能够独立于人体之外而存在,试管婴儿的早期胚胎可于零下196℃的液氮环境中予以保存,表明了其独立性。所以冷冻胚胎应属于物的范畴。但是由于冷冻胚胎其内在特殊性和外在生命体征使得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一般物来对待,对其法律属性需要进一步的细化。
(二)冷冻胚胎在法律地位上应视为生命伦理物
1.从冷冻胚胎的特征上看其具有生命伦理性
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是指从人体分离后,在植入新的人体之前的人体器官和组织。[ ]人体器官或者组织脱离人体之后,不再具有人格载体的属性,应当属于物的性质,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组织和器官,笔者认为有如下特点:
第一,生命体征明显,具有生命活性。精液、脊髓液等组织从移植出人体到移植入新的人体之前,普遍具有生命活性,组织的再生力与生命力才能在新的人体中体现其可利用性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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