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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演艺合同的纠纷及对策(2)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机制
由于我国内地的演艺经纪市场刚刚起步,目前也只有几部相关的行政规章给予规制,而这些规章对于艺人的签约期限、发生纠纷时违约金的计算都没给出具体的规定[2]。其中有些规制又过于笼统含糊缺乏实际的操作性,这就使得演艺合同漏洞百出,且法律上又没有办法强制艺人遵守合约,往往艺人只需提交一纸解约函便能轻易踢开“老东家”,而经纪人前期由于对艺人花费巨资进行培训包装,出于对利益的挽回和损失的恐慌,只能以巨额违约金挽救,于是演艺纠纷日益尖锐不断升级,长此以往势必不利于我国演艺经纪市场的繁荣,更阻碍了我国文化娱乐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在其他一些国家,由于演艺经纪公司起步较早,法律规定也相对完善就很好地减少了演艺合同纠纷的发生,而我国由于法律机制的不健全,演艺纠纷日益尖锐就使得这一矛盾逐渐恶性循环。
(二)演艺经纪行业专业化程度低
经纪人被誉为娱乐圈的操盘手应该掌握市场运作规律,寻找艺人的卖点,成功组织策划演出活动,提高演出活动的社会效益和
经济
效益。商务谈判代表、法律顾问、
艺术
导师和生活助理这是理想的经纪人应当具备的四种身份。可见经纪人是一项专业化极强的职业,而我国许多经纪人都成了艺人的生活助理,只是单纯地为艺人提供生活上的服务,对演艺事务起到沟通和交流的作用,这就丧失了他们原本的职能。这其中有中途转行的,也有亲朋好友兼任的,也有艺人成立的独立工作室如范冰冰工作室,黄晓明工作室等。这些“半路出家”的或是家庭作坊式的“裙带经纪人”并无经验可言也不可能有效地开发艺人的市场价值,更不可能有超强的市场运作能力。
演艺经纪人的专业化程度低还表现在过度的炒作进行病毒营销,像影视圈不时曝光情变、整容、床戏、非礼、隐私等
新闻
,虽然在短时间内能吸引公众的眼球获得关注,但树立的是负面形象,不利于艺人的长远星途,也影响了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还有的经纪人不顾演员的形象、气质、演技和角色的吻合程度,不能给演员挑选合适的角色,反而给扮演者带来负面的口碑,如周笔畅解约时就说经纪公司对我的新闻炒作远高于我的唱片。大陆演艺经纪行业缺乏普遍的素质,这也是演艺合同纠纷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我国演艺合同存在的纠纷
(一)演艺经纪合同不规范
演艺经纪合同包括歌手、影视演员、模特和体育明星的经纪合同[3]。一个艺人的成功离不开自身的天赋和努力,更离不开经纪公司的投资和运作,如果仅靠双方的信任和友谊很难文持,必须得有相关的规则和合约来予以保护。当出现纠纷时,一纸演艺合同就变得十分重要,而目前我国对于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尚存争议,这就关系到出现纠纷时该如何合理地适用法律。
1.演艺经纪合同的定性
我国目前尚未对演艺合同做出明确的定性,有些人单纯地趋向于将其列为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劳动合同、居间合同的一种,本文作者认为这样区分过于僵化,它应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又兼具居间、行纪、劳动合同的多种属性。
(1)演艺经纪合同与委托合同
在很大程度上演艺经纪合同也属委托合同,但他们的不同之处在于演艺经纪合同中演艺经纪公司需要向艺人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并且演艺经纪合同的范围大于委托合同,因为演艺经纪公司除受委托外还要对艺人进行包装培训商业运作等,而这些不属于委托合同的范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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