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1年2 月25日我国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首度废除了13 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并且对老年人犯罪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这次的修正案对我国死刑制度做了突破性的修改,从一定程度上映射出了我国死刑制度的变革趋向。在废除死刑成为国际性潮流的今天,中国的国情是否适合废除死刑以及在不能即刻实现废除死刑的的情况下我国的死刑改革将如何进行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社会现状以及死刑本身的特点来分析我国的死刑制度,从而对我国死刑的改革发展问题提出几点粗浅的建议。18963
毕业论文关键词 :死刑;生命刑;非暴力犯罪
Analysis on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Abstract: February 25, 2011 our country adopted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eight)" first amendment reducing the penalty 13 non-violent economic crimes, and crimes against the elderly were limited. The amendment to the death penalty system in our country has made significant changes to reflect the changes in China's death penalty system to some extent. In abolitionist become a global trend today, China could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In the case of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can not be immediately death penalty system in our country what should go from here? From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ocial status of the death penalty itself to investigate the death penalty system in our country, which made a few superficial development of recommendations for reform of the death penalty.
Key  words:  The death penalty; Life sentence;Nonviolent crime 
前言
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法》一书中创造性地提出废除死刑的观点,这一观点引发了对死刑存废问题的全球性争论,并持续了几百年的时间。面对众多死刑存废理论,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之路应该如何走成为我国当前死刑制度改革所面临的最为紧迫的问题。
一、    我国死刑的现状
 我国的死刑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厚重的现实基础。纵观历史,死刑在我国大约有四千年的历史。“《周礼》、《尚书》、《春秋》、《史记》等史书中都记载有死刑,而且行刑十分残忍,其中包含有夏的“炮烙”,秦的“戮”、“弃市”、“车裂”、“扑杀”、“腰斩”、“肢解”、“具五刑”,汉的“枭首”、“腰斩”,唐的“绞”、“斩”、等等。”[1]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是一个比较重视死刑的国家。
(一)    死刑存废之争
目前中国关于死刑存废的主流观点大致有三类:死刑限制论、死刑即时废止论,死刑有限存在论三种。
1、死刑限制论
该论由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胡云腾教授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死刑限制论是指,在死刑废除成为国际趋势的大环境下,我们应当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在暂且保留死刑的基础上,限制和逐步减少死刑,最终实现废除死刑目的的一种观点。
胡教授提出,我们应当从中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出发,以其他国家的改革经验为参考,逐步实现在立法和实践中全面彻底废除死刑。[2]即在世界死刑发展潮流影响下,废除死刑已经势在必行,但由于中国废除死刑所需要的各种条件还不成熟,所以应当从现实条件出发,逐步对死刑加以限制,循序渐进废除死刑。
2、死刑即时废止论
死刑即时废止论,是指越过逐步限制死刑使用范围的步骤,直接、全面废除死刑的学术观点。该观点最先由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邱兴隆于2000年在演讲《死刑的德行》一文中提出的。邱教授在本文中以激进的学术观点,对死刑进行了无情的批驳,并大胆提出了死刑的存在没有道德基础,是荒谬的,我国应当立即废除死刑的新概念[3],这一观点为法学界带来了一股新思潮,同时也得到了部分学者的强烈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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