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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量刑制度研究+存在问题+立法完善(2)
一、我国累犯量刑制度概述
(一)量刑制度
量刑又称刑罚的裁量,就是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具体是指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本文来自优尔/文(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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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youerw.com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其目的是实现犯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量刑是法院行使审判权最重要的内容。而能否规范地、科学行使强制性的国家权力,直接影响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目的和刑罚功能的具体实现。在我国,累犯是一种量刑制度。
(二)我国累犯制度
累犯是指一种犯罪人类型,即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第65条和第66条的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适用
法律
后果都是相同。但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构成条件却不同。
1.一般累犯
我国《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依据法条可以得出一般累犯构成条件:(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4)主体条件:犯前罪时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2.特殊累犯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据此,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2)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再犯罪。
二、累犯的量刑制度
(一)累犯从重处罚原则的依据
对累犯的处罚我国采用“从重处罚”的规定:“各国的刑法理论中,规定累犯加重的理由,基本上是一致的”[1]其设立宗旨都倾向于重罚原则。也就是充分的运用刑罚手段来提高对犯罪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关于累犯应从重处罚的根据,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人身危险说。一般认为犯罪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再犯比较恶劣的罪行,就表明其主观恶性甚深、人身危险性大,应判较重刑罚,才能有效的对他实施改造和惩罚,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
第二种观点是社会危险性增大说。有些学者认为累犯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仅仅是累犯社会危险性的一个方面。累犯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只是根据累犯的犯罪行为和造成的后果进行全面分析,才能从重得到说明。因此,确定累犯从重处罚,就在于累犯的犯罪行为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
第三种观点是折中说。即累犯应从重处罚的理论依据是犯罪所实施之后所反映的社会危险性与犯罪人本人所具有的人身危险性的结合。主要原因是累犯所实施的社会危险性与人身危险性与初犯相比都比较重。所以,依据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对累犯适用重于初犯的刑罚是理所当然的。[2]
综上,累犯从重处罚的依据只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而不是其他。这不仅对够建累犯制度的基础,也是完善累犯制度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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