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美国版权的刑法保护
美国对于侵犯版权犯罪的刑事责任集中规定在《美国法典》第 2318 条和第 2319 条中。但由于美国实行登记取得版权制度,所以刑法保护范围仅限于影片、音乐、音像作品的版权。《美国法典》第 17 卷第 506 条规定的版权犯罪行为主要有:(1)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版权犯罪,指为了商业利益或私人赚钱,涉及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至少 1000份侵犯一件或多件录音作品版权的录音制品或复制件;涉及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至少65部侵犯一部或多部影片或者其他音像作品版权的拷贝的行为;(2)欺骗性进行版权标记的犯罪,指任何人出于欺骗的目的,在任何物品上载有这种人明知其伪造的版权标记或类似字样,或者,任何人出于欺骗的目的公开发行或者为了公开发行而进口载有这种人明知其伪造的这种标记或类似字样的物品的行为;(3)欺骗性取消版权标记的犯罪,指任何人出于欺骗性的目的取消或更改版权作品上任何版权标记的行为;(4)伪造说明的犯罪,任何人在申请第409条版权登记时或者在与这项申请有关的任何文字说明中,故意地对具体事实伪造说明的行为。
在刑罚的适用上,主要根据行为人复制或发行侵权作品的数量来区分重罪、轻罪和设置法定刑。根据美国版权法第2319条的规定,行为人若犯有上述第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版权的犯罪,或此行为的重犯或再犯,“只要先前的违法行为涉及录音作品或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则可处以25万美元的罚金或5年以下的监禁,或者二者并处”;“如果违法行为涉及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多于100份但少于1000份侵犯一件或多件录音作品版权的录音制品或复制件,或涉及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多于7部但少于65部侵犯一部或多部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版权的拷贝;则应处以25万美元以下罚金或2年以下的监禁,或二者并处”。1992 年 11 月 18 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有关侵犯版权刑事处罚的修正法案,该法案明显加重了对严重侵犯版权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
3.2  大陆法系国家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3.2.1  德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德国的著作权刑事保护主要规定在 1965 年的《著作权法》和 1990 年的《反盗版法》中。侵犯著作权犯罪主要有四种:(1)未经许可使用著作权罪,指除法定许可情形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传播或公开再现作品,改编或改写作品的行为,处以 3 年以下监禁或罚金,犯罪未遂也应受刑事处罚;(2)不经许可显示著作权人名称罪,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已经完成的美术作品原件上标记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标记,或散发标记该标志作品的原件的行为;在已完成美术作品的复制品、改编物或改动物上标记,使复制品、改编物或改动物看起来像原件的著作权标志,或者将标记该标志的复制品、改编物、改动物加以传播的行为,处以 3 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未遂犯也应受到刑事处罚;(3)侵犯邻接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其他权利罪,指除法定许可情形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下列行为处以 3 年以下监禁或罚金:将科学版本或该版本的改编物或改动物复制、传播或公开再现者;将遗作或该作品的改编物或改动物违反对保护遗作著作权的规定使用者;将照片或该照片的改编物或改动物复制传播或公开再现者;将艺术表演者的表演违反规定而使用者,或将音像载体违反规定而使用者;将电台广播违反规定而使用者;将图像载体或音像载体违反规定而使用者;(4)不法营业使用罪,指行为人从事非法的复制或传播是营业性质的,处 5 年以下监禁或罚款。德国对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诉讼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 对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除因涉及公众的特别利益认为有必要进行公诉外,其他均属于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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