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违章建筑物是指未按照法定报批手续,或有报批手续,但未按规定在指定地点擅自搭建的房屋、摊位等建筑物。它主要设置在道路两旁、市郊结合部的农村宅基地上,以供经营、租赁居住使用。而关于违章建筑物的权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又有不同的学说观点,主要是(1)不动产说,即建筑人是产权人;(2)动产说,即违章建造建筑物整体是违法的,其所有权及派生所得的权利是不受保护的,但作为建造建筑物的建筑材料作为动产,建筑人是享有所有权的,应受法律保护。(3)占用说。即认为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建筑人可以对建筑物可以自己占有与一定的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我本人比较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建筑物的材料其本身具有合法性,但其在构成建筑物后即与建筑合为一体,此时在讨论其合法性的问题已经没有什么意义。并且占用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一种权利。“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占有首先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不管占有人对物的控制是否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观上的控制状态形成就可以构成占有。” 按照现代民法的理论,不自由或者不完全的所有权,就不是所有权。 所有权本质上是自由的、完整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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