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源起:李天一案

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海淀某公安局接到报警称:2月17日晚某女子与李天一等人在一酒吧内喝酒后,被其轮奸。2013年2月22日,一网友称:“海淀公安昨晚以涉嫌轮奸拘留了一名叫‘李冠丰’的男子。”并附上李双江的儿子李天一的一个链接,在网上引起一阵轩然大波。期间便是各大媒体轮番专题报道与网友的疯狂转发,还有的网站附上别网站的链接,建立专版,视频、文字、图片应有尽有。8月28日上午,李天一等人涉嫌轮奸一案在海淀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2013年11月27日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李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法院判决李天一获刑十年,尽管李天一有关报道中,各大媒体比的是全面,拼的是速度,社会各种舆论对这个未成年人群起而攻之,但在这诸多讨伐之声中,正值17岁的李天一是未成年人,众声呼吁严惩之时,怎能完全不理会法律的明文规定。贝卡利亚曾经说过:“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的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 李天一获刑十年,确实体现了刑法实体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那么他身上的“标签”在后期的效应中是否能同样得到刑诉法上的未成年人犯罪封存记录上的“优惠”?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判决之后生效的记录进行封存,那么对于判决之前的过程中有关犯罪记录是否需要封存呢?正如贝氏所言有犯罪记录者会因犯过罪而陷入长久痛苦之中。这一起家喻户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正反应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系统中存在着的很多不足之处,那么在探索此条制度的道路过程中该注意什么?下面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有关规定及其未来发展进行讨究。

二、该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立

(一)此制度的立法规制

1. 有关立法探索

任何探索与尝试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前途是光明的,但道路可能是曲折甚至是离奇的,更何况我国正处社会转型期,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严峻,研究如何有效地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及如何保护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培根言“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和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他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所以此条道路注定长途漫漫。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或者有关国际条约中很早就体现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精神。 期间,我国还有很多地方进行了试点推进,例如1994年河北省石家庄某区通过采用“前科淡化”的方法使前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的起到一定程度上的淡化作用。2003年,河北省首次制订了《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实行方案》。2006年上海市推行“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 2010年8月,两院以及公安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制定《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

实践证明,这些条文对我国进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改革具有积极推动作用,为我国刑事法律正式确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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