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召开的新中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标志着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此走上历史舞台。期间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即1954年宪法。1954年宪法不但总结了我们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相关经验教训和成果,而且吸收和借鉴了国外的相关宪法的进步内容。[2]此后,全国人大又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另外还接连颁布了一系列的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自此,我国的宪法,国家机构组织法得到了初步确立,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分别得到了初步的确定和保障。我国的法律体系的雏形已经形成。
(二)法律体系发展的曲折、停滞期
自1954年宪法制定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快,陆续制定的各种法律,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的法律体系。但是,在1957开始的整风运动、反右斗争运动以及后来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再到后来的文化大革命运动期间,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度缓慢,甚至完全停滞。
虽然,1957年《人民警察条例》,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等相继颁布,但是更多的是法制建设被打压、被质疑和废除。也只是在由于的指示下,民法草案得到初步草拟和修改试稿。
1957年,刑法第22稿被初步制定后被送到全国人大会议上征求意见。但正是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和大跃进运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得不终止了该工作,直到后来才在的指示下才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自从开展反右斗争以后,社会主义的一些思想、原则开始遭到质疑和批评 。另外,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被质疑为放弃了的领导,检察院的监督职能被质疑、指责为矛头对准人民内部。随着反右斗争的进一步发展,从1958年开始,县级及以上政府设立公安政法部,用于吸收被撤销的同级公检法机关,另外中央的政法机关也开始被合并办公。
1966年“四人帮”等利用文化大革命严重僭越民主法治,使文化革命变为覆盖中国社会的大混乱和大灾难。期间,“造反有理”、“无政府主义”、踢开委闹革命、抛却法制、以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为内容的“四大自由”等错误思想、错误行为充斥着整个社会。“革命委员会”则取代了政府。一些临时性的政策和“最高指示”反而成为主要的行动依据。
1975年召开的第四届全国人大期间,由于依然坚持文革的正确性,不但没有什么进步的法治建设,反倒是颁布了一部完全肯定文化大革命,并以此为指导思想的宪法,即1975年宪法。该宪法有很多错误和漏洞,具体表现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被严重删减和践踏,对国家的现状缺乏清醒的认识。就整个文化大革命来说,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前期发展缓慢,中后期完全停滞,甚至出现倒退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新起步期
随着“四人帮”被逮捕,文革也逐渐落下大幕。社会生活本该从此走上正轨,社会主义建设本该快速发展,但由于当时部分中央主要领导仍然坚持文革时期的错误方针和精神,导致文革时期所犯的错误没能立刻得到改正,因此全国仍未完全走出文革的阴影,发展方向仍不明朗。固,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1978年宪法虽然有一定积极地进步意义,但仍然有很多不足和错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在全和全国树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理论旗帜和改革开放的发展方向。从此,文革时期遗留的“两个凡是”等错误指导思想得到终结和纠正,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