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从劳务派遣的定义出发,对劳务派遣过程中三方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剖析了其中存在的不足与亟需改进之处。接着,对可借鉴的国外立法经验进行了初步探究,并给出了相关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劳务派遣方面的法律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务派遣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关系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及特征
就我国法规来说,其中并没有对劳务派遣的概念给出明确的界定。国际上将其定义为用工形式的一种。在这种用工形式中,由第三方给被派遣员工分配具体的工作内容,并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 这一定义引起了我国学者的争议,他们强调了派遣单位的重要地位,认为劳务派遣应该是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关系。 也有学者认为劳务派遣关系主要是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就算员工是被派遣到了用工单位,其薪酬支付方还是原派遣单位,这一行为本质上是派遣单位给用工单位提供的一项服务。 笔者觉得,上述观点还存在有待探讨的地方。比如,就实际情况来说,很多用工单位不仅仅要支付给派遣单位一定的费用,还需要向被派遣的员工支付工资,这与上述定义就存在矛盾之处。笔者以为,不能简单的将劳务派遣界定为被派遣人、用工单位或者是派遣单位中哪两者之间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涉及到的三方主体都有着紧密的联系,因而我们应该将他们视作一个整体来看。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在企业中选择合适的人选派遣到用工单位,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但被派遣人本质上仍是派遣单位的员工。
与传统用工形式相比,这一全新的用工形式主要不同,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首先,一旦员工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就意着他要暂时离开派遣单位,这样的情况下,员工的雇佣人和实际的使用人并不是同一人。这也是劳务派遣与其他用工形式的最大区别所在。就一般的用工形式而言,员工的雇佣方就是使用方,员工为雇佣企业效力,接受雇佣企业的管理指挥。其次,劳务派遣是三方之间的关系,涉及到三个主体。其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最后,这一新兴用工形式具有规避性。在传统的用工形式中,实际用工单位和雇佣单位为同一个主体,但是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原雇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相分离,其充当派遣单位的角色,由于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的约束,所以其无需对被派遣员工直接负责。劳务派遣最初被提出的时候,很多国家是明令禁止这一用工形式的,主要就是出于这一因素的考虑。
(二)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关系
与传统的用工形式不同,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是涉及到的三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中的被派遣人的雇佣单位和用人单位不是同一个主体,因而这一关系要涉及到三方的利益,这也就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劳动关系中的不确定性,使得劳动关系由双方变成了三方,就加大了劳动关系的复杂性。正确认识劳务派遣中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当前我们国家劳务派遣市场首当其冲要解决的问题。笔者仔细分析了目前各国对这一关系的界定,发现学者们的观点主要可以总结为下述两大类。
第一类认为劳务派遣关系是一重劳动关系。赞同这一观点的学者坚持认为在被派遣员工、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这三个主体中,只有前两个主体间存在劳动关系。德国、法国等是赞同这一观点的代表性国家,他们的相关立法也都表明了他们的态度与立场。既然实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为什么被派遣员工在派遣期内要接受实际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监督呢?对此,有下述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观点认为,一旦派遣劳务关系成立,就意着原雇用单位将其对被派遣人的劳动给付请求权转让给了实际用工单位。所以实际用工单位在派遣期内享有对被派遣员工的指挥、监督权。第二种是利他合同说。这一观点的代表学者是程贯,他认为劳务派遣从本质上看其实是利他合同的一种。其中,扮演合同当事人角色的是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员工,而实际用工单位则作为利他的第三方角色,对劳动者有直接的履行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