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独立的量刑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独立量刑程序的优越性

独立量刑即使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独立出来。《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1.独立量刑程序能够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障能够对被告人正确定罪。在定罪与量刑混合在一起的程序中,关于对被告人量刑的一些情节往往由法官掌握,这会往往使法官在量刑情节中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独立量刑程序通过量刑与定罪的分离,有效地避免了这一现象的发生,从而不至于当事人被错误的定罪量刑。

2.独立量刑程序有利于促进“罚当其罪”,也符合先定罪后量刑的诉讼逻辑。虽然我国出台了相关规定,明确应保持量刑的相对独立性,但是我国大多数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法庭辩论的焦点仍然聚集在对于当事人定罪的问题上,而很少关注量刑情节,如果不将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开来,则会导致由于对被告人并没有定罪从而使得诉讼参加人无法对量刑情节进行辩论质证等,违背了“先有罪,后定刑”的诉讼法逻辑。 

3.独立量刑有利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相关权利,给予控辩双方和被害人更多的陈述辩论的机会,体现出了量刑过程的公开性与公平性。在独立量刑程序中,因为对被告人的定罪已经完成,控辩双方可以就量刑的种种情节展开讨论,从而有效的保障了诉讼参加人的权利,也给予了控辩双方更多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有利于促使司法公正,平等的保护了原告被告双方的权利。

(二)建立我国独立量刑程序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现行的量刑制度之中的缺陷,笔者认为我国必须进行独立量刑的改革,原因如下:

1.独立量刑是量刑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量刑是刑事诉讼过程的重中之重,是决定被告人人生命运的关键阶,这也是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最显而易见的区别。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把量刑与定罪程序彻底分离开来,从而不够重视量刑过程的独特性。没有规范好量刑活动,从而导致量刑不公的现象频繁发生 。而从审理对象,使用原则等反面分析,定罪与量刑二者都不可能是一致的,对比与定罪程序,量刑程序又有相应的变化。文献综述        

2.独立量刑程序有利于使法官的裁量权得到规范。相比于定罪程序,量刑程序有其自己的特点。量刑程序更注重对于不同犯罪主体的不同考量,对于同一罪名,由于犯罪主体不同往往会导致在量刑的过程中出现截然不同的两种量刑结果。因而在量刑程序中更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然而权利一旦不被制约就会走向腐败的悬崖。因为我国的刑法幅度相对宽泛,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相对大,倘若不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规定则往往会导致诉讼参与人的相关权利根本得不到保障。因而实施独立量刑程序有利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3.实施独立量刑程序能够促进程序公正的实现,是响应依法治国政策的体现。量刑环节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环节,量刑注重的是“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这一点不仅强调了量刑环节要从实体上避免量刑不公平的现象出现,量刑活动更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相应程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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