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系列的总结,笔者认为,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使用非法行为,将所缴资本暗中抽回的行为。
2.1.2 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列举了抽逃出资的主要形式:虚增利润将出资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另外,第4款是为了防止了因出现漏洞,有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而规定的兜底条款。除了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情形外,实务中常见的抽逃出资的方式还有:股东向公司借款(一般情形下,股东出于抽逃出资目的而实行的借款不约定还款期限,且不需向公司支付利息)、不符合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形下,股东的股份被公司回购。
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依据“出资数额、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可以允许修改公司章程规定减少出资,由股东撤回已经交付的出资,即公司章程规定的撤资行为是合法的合理的。但是,由于随意撤资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所以,撤资应符合程序。在结合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规定及社会实践状况下,现今唯一一种抽逃出资的行为只能发生在股东不经股东会的修改章程而撤回自己的出资。
2.2抽逃出资的界定
《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分析此条文,可以得出以下几个要点:
(1)抽逃出资的主体是公司的股东。如果换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这些主体并不当然都是公司的股东,则非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就不是抽逃出资的行为(没有出资,何来抽逃出资?)。
(2)抽逃出资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后。
(3)股东通过一系列不合法的行为(如:虚增利润或虚构债权债务等)将转入公司的资本抽回归个人所有;
(4)股东未经法定程序抽回的资本以转入公司的出资为限。低于或者等于移转的出资额是抽逃的资本,超过股东出资数额的,属于股东盗窃公司的财产。
3 资本制度变化对抽逃出资的影响
资本制度是整个公司法最重要的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支柱,资本制度的变革必将牵动整个公司法的制度和规则的变革。
3.1 最低注册资本制对抽逃出资的影响
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在随后的05年《公司法》的修改中,降低了各类型公司注册的最低资本额,在2013年实施的《公司法》中被完全废除,将注册资本制度改为完全的认缴制度。
在大多数人看来,最低注册资本规定的采用,是法律以条文的方式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其合法权益。采用此规定,能够实现交易安全,增强企业信用度,使得交易市场越发稳定。 此观点,仅从表面对最低注册资本进行理解,但混淆了资本与资产的概念。在经济生活中,注册资本只是账面上的一个数字,仅仅是公司资产演变的起点,与公司的偿债能力没有必然关系 ,随着公司经营活动的开展、深入,公司的资产会发生向上向下的变化,公司经营情况好,资产增加,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以很好的保障,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增加;如果公司经营不济,公司资产难以得到保持,逐日减少,自然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保障。所以,与偿债能力相关的,是公司的资产,注册资本只是在公司设立的时候有一定象征意义。
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在实务中容易产生这样的问题:《公司法》以明确的方式规定设立公司要满足的资本要件。此规定一出,创业者们想进入企业市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筹集到法律规定数额的资本,对于刚走出学校大门的毕业生们、想要为国家经济做出贡献的普通劳动者们来说无疑是一道难以跨越的鸿沟 。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为创业者进入企业市场设定了门槛,不利于激发创业者的创业积极性。但是,不可避免的存在这样一批人,以设立公司、进行经营活动作为人生最大的追求,以能够设立公司作为人生中唯一的目标,但鉴于《公司法》的硬性规定,手头缺少资金,为实现伟大的理想目标,铤而走险,向其他人借来足够的资金,待验资完成后,利用非法的手段将移转到公司的出资抽逃回来,偿还价款。由于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资者的筹资压力,所以,在对最低注册资本进行规定后,一系列类似的行为接踵而至。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