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自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以后,法律上将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二字删去,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了认定书作为证据的属性,但是目前理论界对于其证据属性还没有明确定位,主要有书证说、证人证言说、勘验检查笔录说和鉴定意见说。根据认定书和鉴定意见都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相统一的特点,所以其应属于鉴定意见。目前,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有两种途径救济,一个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另一种则是在诉讼中对认定书提出异议,由法官决定是否采信,但是在实践中,这两种方式都有其局限性,应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准许当事人重新认定的申请,建立一些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完善相关鉴定程序,把事故责任的划分从认定书中剥离出来,由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予以最终确认。64067

毕业论文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异议救济

he statutory conditions to allow the parties to the recognition application, set up some traffic accident appraisal organization, perfecting the relevant identification procedures, the pision of the accident responsibility from differentiates, spun off, by the people's court in the judgment shall be the final confirmation.

Key words:Traffic Accident Identification Paper;Evidence Attribute;Objection Relief System

1  引言 4

2  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证据属性 4

2.1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涵 4

2.2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4

3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异议救济 7

3.1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异议表现 7

3.2  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的救济措施 8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1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通工具日益增多,交通事故案件的数量也逐年上升,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是目前我国法律界对认定书的证据属性还没有形成共识,认定书的异议救济途径也比较匮乏,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公正性也受到广大公众的质疑。

2  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证据属性

2.1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涵

国家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制作认定书。它是交管部门对现场情况进行研究,运用交警自身的经验对案件发生情况进行分析,查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发生原因,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所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其目的是对事故当事人双方的责任进行认定,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违反者做出适当的处罚。这也是公安机关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依据,同时也是法院进行定罪量刑和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证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将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二字删去,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意着取消了责任认定,改为事实认定,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但在实质上却产生了一些影响,它取消了可以提请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认定的救济途径,同时基本上结束了理论界对“具体行政行为说”及“证据说”的争论。这种改变使得纠纷和诉讼的环节得以减少,直接进行实质问题的审查,有利于防止浪费司法资源,也有助于提高效率,但同时也会产生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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