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电子送达还存在以下两点困难。第一,送达的“无纸性”使得送达文件的保存、传递产生风险。例如,在进行电子邮件或者信息网络传输过程中,突然发生停电的问题,如何找回原文件,重新进行发送便成为问题;又或者,因停电引起了送达延误问题,法院应当如何认定,要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等等。第二,送达的“非当面性”、“非直接性”,也会造成麻烦。没有了接收人的亲笔确认,误送、漏送的情况可能会纷纷涌现。这些问题,无不有赖于一个更为完备的体系之建立。文献综述

由上分析可见,完善电子送达的相关制度体系乃我国当务之急。在这个制度体系中,应当着力解决两个问题:其一是,如何让电子送达制度真正、有效运行起来,以解决电子送达“无纸化”带来的弊端,此即电子送达的实施机制。相关问题如当事人同意如何认定、如何认定当事人确认收悉、哪些诉讼文书可以适用电子送达、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电子送达,以及电子送达的证明问题等等;其二是,如何解决电子送达的安全性问题,即电子送达的保障机制。相关问题如电子送达的有效性保障、电子送达的真实性保障、电子送达的稳定性保障等。另外,电子送达的制度体系,理应有一定的指导原则,以保证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和送达的实践效果;最后,电子送达的相关配套机制也应予以关注和完善。

3.3  无法充分体现行政法治的独特价值

我国行政诉讼送达参照《民诉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并不可取。原因是两者具有不同的价值目标。行政诉讼应体现行政法治的价值目标,而行政法治的价值目标在于“在谋求国家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两者利益衡平的基础上,体现对相对人权益的最大保障”。 送达制度作为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自应体现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民事诉讼虽也有相似要求,但存在形式、程度和结构差异。我国学者显然忽略了这一重要问题。譬如,有学者在论及法律文书送达难的问题时,曾将造成该问题的原因分为三类 ,包括送达方式、送达程序的法律限制;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原因;法院的原因三类。在第一类是,人口的快速流动,使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传统送达方式难以发挥作用;第二类是,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原因。如,相关基层组织和人员不愿配合,而法律对此并没有操作性规定,基础组织或人员害怕承担责任,纵容了上述行为。第三类是,法院的原因,总结一句,事情多、成本高、从事人员程序意识不高。

但是,这些问题在行政诉讼领域则不能一概而论。当然并非说行政诉讼中不存在类似这些问题,而是说其侧重点发生了变化。首先,当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某一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行政诉讼开始启动。行政主体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应诉的,因而往往不存在数量多的问题;另外行政主体的产生、变更、消灭往往受宪法及有关组织法的限制,其发生变动的可能性不大。而行政诉讼的困境往往在于政府等相关主体的干预。有关学者就曾指出,行政案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主要是因为来于行政机关的压力 ,给法院审理案件造成了较大的障碍。而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许多学者主张加强对行政诉讼过程的监督 ,对送达机制对此类问题的克服价值并未予以考虑发现。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其次,民事诉讼所权衡的是平等私权利之间的利益冲突,行政诉讼权衡的公民私权利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根据有关学者的分析,民事权益主体的实力大致平等,民事利益扩张的范围也是有限的;而行政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和往往是因权力主动扩展而导致的是一种极为权力和权利悬殊的状态 。而所有行政程序法的意义皆在于“利用私主体的程序性权利与行政主体的行政权进行对抗,以实现双方利益的实质平等”。 在行政案件中,许多相对人由于自身条件,或者出于行政机关的威胁等,其不敢起诉、不愿起诉。因而,在制度设计过程中,给予处于不利一方的相对人更便利的起诉条件,更完善的程序保障就尤为重要。因而,笔者认为,作为行政诉讼中重要一环的(电子)送达制度不仅应当存在,而且应当体现其保障相对人的宪政精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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