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此种不公平的现象,研究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问题,不仅关系着农村妇女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能否得到保障,而且对促进社会zhuyi法治社会也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一、城镇化进程中妇女土地权益流失的现状
(一)农村妇女因婚姻变动而使土地权益受损
在农村,有许多妇女会因为结婚而使其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一方面外嫁女的承包地被村里收回或由娘家继续承包,致使其丧失对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收益权。另一方面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嫁不取地、娶不分地”等土地政策,村集体一般不会给嫁到农村的妇女分配土地,从而导致外嫁女丧失土地权益。
另外,离婚或丧偶被强制收回土地的情况也有很多。因承包地无法分割,有些地方,离婚妇女就会放弃在夫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她们在娘家的土地已经被村集体收回,离婚后村集体就更不愿意承包给她们。丧偶的情况也相似,丈夫去世后土地被收回,而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是在丈夫名下,村集体就会按照乡规民约全部收回土地,从而侵害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二)农村妇女在征地补偿利益分配中受到差别对待论文网
征地补偿费是国家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他们相应的补偿。结婚、离婚、丧偶妇女同样也应该有获得补偿的权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城镇化进程中,国家大规模的征用农村土地,一些村集体因而获得了巨额的征地补偿款。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村集体一般会差别对待,限制甚至剥夺外嫁女、离婚、丧偶妇女获得征地补偿的权利,并且这种行为往往会被乡规民约“合法化”。
(三)土地股份分红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差异
随着我国农村城镇规模不断扩大,社会经济结构不断调整,许多城镇地区在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的过程中,往往会以股份分红作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土地价值不断提高,逐渐产生了附着在土地上的增值问题。具体而言:一方面,婆家村强迫离婚妇女迁出本地户口,使她们不能享受到相应的村民待遇。另一方面,离婚妇女即使不迁出户口,但无法享有相应的土地权益,不享受集体收益分红。
(四)因继承权被侵犯而丧失土地权益
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土地分配中,由于“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农村家庭都会考虑将土地留给儿子,这样无地的男性可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土地,而无地妇女将会长久的没有土地。在整个家庭中,女子通过婚姻的方式取得财产权,这实质上是通过男性取得的,缺少一定的独立性。这样,在土地流转中也就很难分出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权益,而“经济不独立,人格也不会独立”。 长期如此,这部分妇女会对男子的依附将会越来越强,她们的生存权、发展权就无法得到保障和实现。
二、城镇化进程中妇女土地权益流失产生的原因
(一)土地政策存在缺陷
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落脚点是好的,但对社会总体而言,这种政策的实行又是不公平的、缺乏效率的。
第一,土地长期化的政策与人口流动之间的矛盾。一次性分配与人口经常性的流动会产生较大的反差,它无法满足因人口流动对土地权利分配的要求,从而导致一部分因正常人口增长与流动而需要分得土地的人遭受权益侵害,尤其对新增女孩和新增媳妇的权利的剥夺。比如:承包权以“户”为单位,忽视了“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无视性别差异会影响到利益分配,使农村妇女行使承包经营权更加困难。在农村,仍是以男性为户主,女性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家庭经营实际上也就是男性主导下的经营,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难得到充分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所承包的土地、宅基地,股息和其他家庭财产的分配,显然不利于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