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流转合同形式不规范,在淳朴的农村,彼此之间的事务通常都是通过口头的协议来约定的,缺乏签订书面协议的习惯,而农村妇女又常忙于家务和劳作,法律意识淡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流转仍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往往会忽视或者根本不知道可以签订书面协议,而口头协议又不能充分保障妇女的土地流转权益。

2、在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是需要承包方户主或流转双方当事人签字,但没有明确规定配偶也必须在流转合同上签字,从而忽视了妇女的主体地位。一般情况下,承包方户主一般是家庭中的男性,流转合同双方当事人也主要是男性,而妇女身为家庭共同财产的权利人,常常会被排除在当事人之外,无法享受到相应的经济利益。这种情况的发生,严重侵犯了妇女在土地流转中的收益权和决策权,甚至阻碍她们的生存与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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