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相关法律的滞后与缺位

 “社会需求和社会观念总是或多或少在法律前面,我们可以使二者之间的缺口无限接近于缝合,而重新打开该缺口却是永恒的趋势。” 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所讲的社会却是发展的。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立法通常都是根据已经确立的社会经验,然后把这些社会经验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化,所以常会导致对社会发展的前瞻性较弱,而改革的目的是要突破现存制度的瓶颈,所以法律的发展、法律的完善步伐会滞后于改革这样的社会态势是必然的。有的审批突破了法律框架,在实行中就缺乏法律的保障,例如:行政审批的法定化改革以及标准化改革,是在法律制度这个大框架下,将上位法中关于行政审批的规定予以进一步的细化。此外,有关行政审批的法律缺位体现在:现行法律在对行政审批的设定上,常常只规定了抽象的程序,赋予了审批者较大的自由实施空间,往往造成了公民不知细节,政府任性审批等现象,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会导致审批权的滥用,行政许可法很多内容对公民权利没有规定明确的救济途径,获取救济是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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