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即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审查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及其制定的行政法律文件是否合法的制度。因美国的“马伯里诉国务卿麦迪逊”案而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目前许多民主法治国家都积极设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其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通过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制衡的现代法治制度,也就是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制约的制度。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证各类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机关对行政权使用不当的侵害。其本质是通过行使司法权以监督行政权的应用,来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督促行政机关以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

(二)我国现行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

2015年5月1日起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在行政诉讼中,我国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司法审查制度。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64条的相关规定,在我国,首次赋予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完善了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另外根据同时施行的司法解释第20条、第21条的相关规定,对司法审查的程序和审查结果进行了细化的规定,以便于真正的实现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文献综述

(三)部分境外制度

1、美国。美国法院功能十分强大,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在美国的适用是全面宏观的。依《Federal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第701条的相关规定,除法律规定不予司法复审的机关行为及法律授权机关自行决定的机关行为外,一切机关行为均可进行司法复审。具体包括机关规章、裁决令、决定、许可、制裁和救济的全部或一部,机关采取的其它类似的行为及其否定行为和不作为的全部或一部。 一般情况下,公民可以对政府制定的规章提起诉讼或者审查有两种情况:一是政府制定的规章越权违法对公民造成损,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政府虽未造成损失,公民可以提出附带审查,要求法院对规章进行审查,只是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进行提出。也可以在公民穷尽了普通诉讼但是仍然无法救济自己的权利时,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违宪诉讼,以确定抽象行政行为的合宪性。

2、德国。根据德国《联邦基本法》的相关法律,德国则是专门设立行政法院对行政法律法规、命令进行司法审查。另外,德国的宪法法院也承担一部分的司法审查责任。行政法院对州政府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在州法律效力之下制定的法律法规,或者任何相对人因其权益受损而提起针对此类法律法规审查申请的法律法规具有管辖权。宪法法院则对任何违反联邦法律的行政法律法规或者州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具有管辖权。在德国司法体系的运作中,一般以两种方式进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直接审查和间接审查。直接审查即任何自然人、法人均有权向宪法法院对法规命令提起诉讼,要求宪法法院审查法规命令的程序或者内容是否合法。间接审查即当事人就具体行政行为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时,可以请求法院就相关法规命令的立法权限进行审查,确认相关法规命令是否越权。间接审查是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进行审查,不对相关法规命令的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无论是直接审查或者间接审查,其被审查的法律法规如果存在违法问题,审查机关有权宣布此法律法规无效,且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我国台湾。根据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的相关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切应适用公法解决的争议均可提起行政诉讼。另又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行政机关关于行政程序中所为之决定或处置,仅得于对实体决定声明不服时一并声明之。但行政机关之决定或处置得强制执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规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所以对于行政法规命令,法院只能在具体行政行为诉讼程序中,对所适用的行政法规命令进行具体审查。但是,除此之外,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法规命令违宪违法,均可以向大法官提出申请,要求其对相关行政法规命令进行司法审查,大法官有权判定相关行政法规命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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