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国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存在激励不当的现象
公务员行为的激励应该是有助于实现政府的行政目标、提高行政效率的,而我国目前存在的跑官现象, 严重破坏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不但没有起到激励的作用, 反而还违背了最基本的公平、公正原则。与此同时, 有些领导只重视典型效应行为的激励即对年终绩效考核成绩高的人员进行激励,而忽略了对其他同样辛苦工作却没有取得较高绩效的公务员的行为予以适当的激励, 使得激励只存在于少数公务员,严重地扼杀了大多数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 进而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的质量和行政工作的效率。
4.激励内容和形式的曝光度不足
公务员行为的激励也算是政府行为的一种,所以必然离不开监督二字,众所周知的是,只有内外部的监督形式相结合,政府机制才能良好的运作下去,现阶段我国已经开始重视外部监督的作用,而对于公务员行为的激励内容和形式的曝光度明显尚有欠缺,很多社会公众并不清楚公务员行为的激励包括哪些,能有什么作用,由此可见社会公众的参与并不明显或者说根本就不存在。
(二)公务员行政行为问责制度上存在的不足
1.公务员问责程序的结构设计不合理
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是上级直接问责下级的这种过于单一的内部问责结构,而且国家机关同一部门上下级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在其中,这就导致了实际情况中这种内部问责的方式简直形同虚设。所以就需要外部问责的介入,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也就是所谓的要重视社会公众的参与。
2.误解问责制度本身的意义
现阶段我国的问责制度依然侧重于事后的责任追究,在问题事件没有暴露之前,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仍然按照问责本身的逻辑在运行着。换言之,当公务员出现过失、错误甚至违规违纪行为,被发现后才对其进行问责,就算诸多错误的行为被发现并被问责,但是类似的问题已然如雨后春笋般的浮现在社会公众面前。
3.问责制度缺乏规范统一的法制保障
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都必须以宪法作为大的前提,且所有的法律文件都不得与宪法冲突,如果有违背了宪法的法律法规,那么它并不具有法律效应。而目前在我国宪法中没有涉及公务员问责制度的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因此我国公务员问责制度显然很需要法律的保障,否则名不正言不顺,不但违背了依法治国的纲领,而且对公务员行为的问责没有了强有力的约束力,很多觉悟不高的公务员也就不会重视问责的重要性。
二、公务员行政行为的激励与问责制度的内涵
现代管理学理论流派纷呈体系复杂,然而,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却十分清晰,即各种流派都强调通过调动人的内在动力,以达到组织效率和个人效能的最大化。激励理论因而也成为各种流派研究的核心问题。同样的,问责制度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制度,历年都是中央各大会议的重点议程,问责的过程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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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激励的概念
所谓激励,就是通过创造满足个人需求的各种条件,激发其工作动机,使之产生实现组织目标与个人效能的特定行为的过程。显然,激励的目的在于挖掘人的主观能动性,强化其行为期望,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并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因此,激励必须以不同的需求为基础,以组织与员工共同发展为目标。按照弗鲁姆(Victor Vroom)的理解,如果下列两项能够达成,则能产生激励的效果:一是如果某人认为特定的结果(如成为销售经理)的价值甚高;二是如果他觉得有很多的可能性完成所需要的任务并实现预期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