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媒体时代下群体性突发事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新媒体的不断涌现与发展
信息时代下,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衍生出来的新媒体如微博、微信等形态,其独特的传播方式以及快速、海量、实时的传播效果,提高了公众认识和判断是非的能力,打破了以往政府对于信息独家发布的局面。由于传统的局面被打破,公众获知信息的能力增强,当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信息快速传播,公众可以很快了解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进态。因为新媒体具有虚拟性等特点,所以突发性事件的发生机率和潜在的风险大大增加,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难度,促使群体性事件走向恶化的地步。
(二)政府管理方式不当
新媒体时代,政府对社会危机事件应急处置不力也是促使事件产生的动力因素之一。某些地方政府在施政过程中为了追求政绩而损害群众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政府作为民众利益的代表人,本应为人民服务,但却将行政权力用作追求政绩以及私利上去,民众利益受损,长时间内问题得不到解决,出于自身安全考虑担心被打击报复,民众就会寻求各种途径维护自身利益,而新媒体虚拟性等特点迎合了公众的需求,成为了大众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途径,成为引发社会危机事件的原因之一。此外当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对呈现出的问题采取简单僵硬的办法处理或者是无视其存在,缺乏健全的应对机制,在处理方法上仍旧有不足之处。与此同时政府处理事件的行为现实其明显缺乏相关的经验,只想着从表面进行维稳,滥用警力,对民众采取压制措施,而对事件背后的症结一概不就,致使政府部门错过了采取措施应对事件的最佳时机,使得群体性事件愈演愈烈。
(三)利益表达机制不够完备
不完备的利益表达机制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的原因之一。公民对于政府的相关行为不知情、不了解,并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情况同样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民众被排除在讨论与决策之外,直接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由于我国民众诉求渠道并不通畅,表达机制不够完备,民众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寻求社会的帮助,而大量的围观者怀着打抱不平、发泄不满情绪的态度与事件当事人联系起来,民众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通过一种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并最终逐渐积累形成群体性动乱。同时个别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利用权力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情况时有发生,表达机制的不完备和监督机制的不成熟使公民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极容易促使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民主意识及参政意识的觉醒
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认为:“蓬勃发展的公共领域是民主、平等参与意识成长的基本条件。” 在新媒体时代,随着信息化程度的显著提高和权利意识的逐渐觉醒,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社会责任感、参政议政和监督意识的越来越强,这会使公民参与政治生活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律边界。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使得新媒体工具成为开放互动的平台,民众参与政治生活的方式因此变得多种多样,民众表达的利益的诉求也同样变得多种多样。在这样的环境中民众不再拘泥于简单的事情上,如他们想通过新媒体手段寻求更多参与社会管理、维护国家的利益要求上,而有些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的规定。
除上述所列原因外,在群体性事件产生原因中,也存在境内外敌对势力挑拨因素的影响。众所周知,由于我国意识形态和改革开放的影响,使得一些敌对势力对我国国家发展虎视眈眈,境内外敌对势力心态不平衡并相互勾结,利用一些普通的事件大肆地在网络上进行炒作与煽动,以达到混淆普通民众视听的目的。这些以破坏我国国家发展为目的的行为最终成成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导火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