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互联网发展迅猛,许多刑事案件由于当地媒体对其作了广泛的报道,并做出了带有感情倾向性的评论,再加上本地受害人比较集中又很容易被媒体所左右情绪,难免会产生巨大的舆论压力,导致当地法院法官有了先入为主的判断,甚至出现舆论审判的现象。当被告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自然就很难得到受理案件的当地法院的认可。当然,在某些案件中,法院对被告人的管辖权异议也会作出积极的回应,但是程序上却是五花八门并不规范,也不统一。大多都是以行政的方式,而并没有听取当事人的充分陈述就武断的驳回了被告人的申请。

因为我国没有赋予当事人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异议权,所以实践中若案件的管辖存在错误,只能通过受理法院依职权提请上一级法院指定或移送管辖来处理。很显然这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行为,并没有相关当事人的参与。确切的说,管辖异议权应该是当事人享有的基本诉权之一,如果剥夺他们的此项权利,就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之中。所以,我国应该确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保护相关当事人尤其是公诉案件中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以达到我国刑事诉讼法控制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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