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关司法实践
迄今为止,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你能购买农村房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效力的看法是存在分歧的。从结果上看,若判决合同无效,会导致大批卖房者因为房价上涨而收回房屋,损害买方利益,导致矛盾激化。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可能会因为违反相关政策,买受人无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为了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国家政策相一致,最现实的选择就是认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规则,根据2011年最高法印发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通知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若将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根据合同法规定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部分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规则都不尽相同很难再司法上达到统一。 例如,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6年判决苏某诉刘某农村房屋买卖效力一案,法院以被告人为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即违反了农村宅基地禁止违法转让的规定,判决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判决蒋与林某共诉蒋招苏一案,法院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强制性规定,且相关禁止性政策性文件不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所以该买卖合同有效。由于法律规定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内容不相一致,司法实践中同安不同判的结果时有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