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假设采取绝对个人zhuyi,即人的一切行为,自发的、相互的、被迫的,即使形式上是双方行为,其实都是出自“我”的目标、需求或本性。如父母爱子女,就这一假设来看,也是道德或本性的支撑,根本还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如良心过得去)。这是“我”的“黑洞效力”,“我”是世界性的唯一绝对存在,其他人,即使是压迫“我”的强权的主人,也是“我”的世界的客体,是虚幻的相对人。“他人被视为只是可被利用和可被操纵的‘对象’而已,如有此必要,就毫不留情地消灭之。个人完全被一种自私自利心和一种对权力与财富的不知足的贪心所驱使。” 于是这种经济人准确地说来并非现实存在的人,而是偏向于一种以利益最大化博弈为唯一使命的理想化模型。
(三)野蛮的原始自由博弈有自毁的先天趋势
“每个人必须竞争,试试运气。他要么游过河去,要么淹死在河中。其他的人不会与他合作,去从事一项共同的事业。其他的人都成了他的竞争对手,他经常面对着你死我活的抉择。”
每个人都自由而平等地追求最大利益,每个其他人的存在都是自己追求系统全部利益的阻碍,故而这种经济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原始自由博弈(这一“原始”不是体现在现实世界的历史维度,而是原理本身的发展史)一定是野蛮的战争状态。这种战争状态在“利益最大化”这一单一设定下,它的自然结果一定是博弈参与者的逐渐减少,直至消灭,而整个博弈系统也就此终结。
二、原始自由博弈系统的均衡机制
(一)博弈均衡是对博弈自毁趋势的自我救赎
在避免系统终结的过程中,“利益最大化”是问题的关键。相对封闭系统内的“极性”是有趣的现象,它决定了博弈参与者在达到系统平衡要求的个人参数时,参与者仍有超越博弈均衡的趋势。即在满足个人基本需求之后,继续追求利益可能会导致不确定相对人利益受损时,个人仍然要追求更多利益。这是系统混乱的原因,其实也是系统运动的原动力,正符合社会发展对积极人性的需要。然而这种“超越”也是有限制的,不会发展到上述的“野蛮”的程度。抽象的理由是,这种野蛮倾向于终止博弈,是对博弈本身的否定。在没有外力或说博弈系统没有腐朽到一定程度之前,它受到系统的负反馈调节,且这一调节是有效的。即博弈的价值取向和根本目的从服务于个体利益的绝对最大化,转变到服务于系统总体利益的相对最大化。
博弈进程中“利”的可行域如下图:
y(个体攫取的“利”的常平量)
1 (有界)
(最佳均衡点) x(博弈进程)
隐性区间 显性区间
说明:(1)坐标图描述的是一种理想化的抽象博弈模型,而非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2)y轴表示不特定个体的获利取值范围;y=1有界:属性的“界”可以被触碰,说明它已经被剥离,它也就不再是属性了。即属性之为属性,总有一个量是“性”的表征,只要这个“性”在,这个“量”就在,它是维持“性”存在的最低量。(3)阴影面积表示“利熵”,是系统中利的减损;(4)n是参与者数量,n≠1;(5)c表示“异质性”:①是综合性质,而非某一具体属性,故而必然是抽象、无法跟踪量化的;②c的理想值是“1”,0<c<2(c的常态是1,异质性是对常态的附属性偏离(m),不影响本质,故c=1±m【m∈(0,1)】)(6)显性区间(即现实世界)的合理性说明:①c是变量,故y的值域是上下浮动的,可以包含现实世界的极度不均衡状况;②最佳均衡点一定出现在显性世界,野蛮的原理的世界不存在以普遍参与者为基数的均衡,它是对消除个体差异后所有人平均分配最大利益的肯定;(7)显性、隐性的划分见上文;文献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