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产协议纳入可公证事项……………………………………………8

六、结语……………………………………………………………………10

参考文献……………………………………………………………………11

致谢…………………………………………………………………………12

一、引言

当下的社会发展迅速,在时代进步的同时人们有关婚姻的观念也与此同时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夫妻忠诚协议”是学术界近年来不断被关注和探讨的一个重点,尤其是对其性质及效力的讨论。由于欠缺法律的明文规定,故学理上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与效力争议颇多。

本文从现有的法院裁判出发,分析了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的近些年来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民事判决书52份。通过分析发现,其中有6份仅将夫妻忠诚协议作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证据适用,有5份为仅是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未对夫妻忠诚协议作讨论,另有12份是一审不予离婚并未对夫妻忠诚协议进行讨论,所以此23份判决书不具有调研价值。余下的29份民事判决书经归纳论证,支持适用夫妻忠诚协议的有9份,不支持适用夫妻忠诚协议的有7份,部分适用夫妻忠诚协议中财产协议的有3份,因证据不足不支持适用夫妻忠诚协议的5份,另有5份夫妻忠诚协议仅作为证明“婚外情”或其他不忠诚情形的证据被采纳。由此可见,法院判决书中支持和反对并存,这体现出司法实务中对适用夫妻忠诚协议存在矛盾问题。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与分类。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

所谓的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基于双方互负的忠诚义务签订的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出现违反约定的对婚姻不忠诚或者不道德事由时,不忠诚婚姻一方向另一方承担财产性责任或者其他违约责任的协议。[ 朱静娴。崔文倩。论婚姻忠诚协议之法律效力——与梁慧星教授商榷[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基于法律并无明确夫妻忠诚协议概念的原因,故以上仅是梁慧星教授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解释。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分类

1。以时间分类。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的时间有两类,一类是在婚前签订的忠诚协议,另一类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签订的忠诚协议。有观点认为婚前签订的忠诚协议应当属于预定的离婚协议故归于无效,不过宋豫教授不认为婚前订立的忠诚协议属于预定的离婚协议,认为婚前的时间点不影响忠诚协议,因为夫妻忠诚协议并不会一定会导致离婚,而预定的离婚协议却是属于约定内容违反公序良俗故归于无效。

2。以内容分类。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内容核心是忠诚,其主旨理解在于预防不忠。从现有的忠诚协议来看,不忠诚的事由通常有两类,一类是婚外情导致夫妻一方提出离婚,此处的婚外情做扩大理解,包含对第三方的性关系,另一类是除婚外情以外其他因素导致夫妻一方提出离婚。但有些夫妻间签订的协议约定“空床费”,即夫妻一方夜晚不归家,向另一方补偿,这类协定过于特殊,其本身应做特别讨论,本文在此不对其进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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