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注册商标和在先使用

《商标法》对何为商标的使用进行了相关规定。[ 中国《商标法》第48条,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要想认定在先使用,必须满足相关公众已经将其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 周云川:《商标授权确权诉讼》,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95页。]在先使用的“在先”的时间点应该理解为“申请日”,即商标在先使用人对该商标的使用时间应该早于商标注册人的申请注册时间。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日”之前有无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也会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日”之前并没有使用,当事人要证明其使用时间在“申请日”前;第二种情况是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日之前对该商标已经开始使用,则当事人就要对其使用时间早于注册人第一次使用的时间进行证明。文献综述

2。商标注册人和在先使用人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之上

在先使用人在适用商标在先使用权时应当注意,两者所使用的商标应当相同或近似。如果二者商标不存在相同或类似的可能性,那么商标注册人和商标在先使用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也就无从谈起,二者可以不受对方的干涉进行商业活动。

3。在先使用商标具有“一定影响”

《商标法》第13条对于驰名商标的“影响”这样定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毋庸置疑,在先使用商标的与驰名商标影响不尽相同,对在先使用商标影响的要求也更低一点。[ 姚洪军:《法析驰名商标》,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182页。]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的影响程度已经达到为人所熟知,那么该商标即可作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获得法律庇护。[ 袁满、汪金川:《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保护研究——《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制与社会》 2015年第28期。 ]目前,关于取得商标权的方式,世界上主要有使用取得原则和注册取得原则。我国采取的是第二种方式——注册取得制度。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可以取得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条。]因此,我国采取的注册取得制度决定了注册商标是法律保护的主要对象,而未注册商标可以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获得例外保护。如果没有商标在先使用制度的保障,他人完全可以将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抢注,再反之声称在先使用人侵犯其商标权,阻碍在先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这样,在先使用人因其使用行为而获得的商标信誉,就可能因为这种抢先注册行为而灭失,抢注者轻易的获得了他人本应享有的合法利益。[ 谢冬伟:《中国商标法的效率与公平》,立信会计出版社,2012年版,第30页。]

(二)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权规定及评析

我国201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第三次修改的《商标法》,新增条款为第59条第3款。首次创设商标在先使用制度,让对在先使用人的保护有了法律依据,填补我国商标在先使用制度的空缺。

注册取得原则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注册商标受到绝对保护。为了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权利,很多国家地区也相应的制定了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当然由于各国或者地区不同的背景,适用在先使用权的条件也不尽相同。相较而言,大陆法系规定商标在先使用制度的国家少而要求严格;英美法系对此规定则较为松些。现就世界各国或地区相关法律进行简要考察,以完善我国这一新制度。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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