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弱势群体的概念

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在最近几年广泛的出现在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领域中。弱势群体,一些人称之为社会弱者群体、社会弱者群体亦或是生活困难群体、低收入群体。在国际上,以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能力资本,是否远离社会权力中心和社会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既定评价角度来定义弱势群体,即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导致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并缺失相应发展潜能的人群。[刘佳:《论弱势群体之法律保护_基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_经济法之考察视角》载《社会纵横》2012年27卷

]

在中国,依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来认定弱势群体,不同的学术领域也有着不同的结论。

在社会学的角度上来说,弱势群体指的是;“由于先天或者后天条件的限制,使得部分人缺少强有力的竞争能力,只能占有极少数的社会资源,所以只能从事较差的职业,从而导致收入水平较低,生活水平也得不到提高,从事工作等也是为了维持生存所进行的,抵御风险的能力很差,并且没有存在改变这种现状的可能性,政治、文化上都处于社会底层的人群。”

在法律上来讲,弱势群体则是指权利的弱势,即“因为自身的能力不足,生存环境低于一般的民众,并且制度、法律、政策也对这些民众不友好,使得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逐渐被法律排挤,更难得到保护的社会成员的总称。”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也基本将弱势群体进行的划分,分为下岗工人、失业者、农民工、残疾人、退休工人和艾滋病患者者等不同的群体。[ 刘佳:《论弱势群体之法律保护_基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_经济法之考察视角》载《社会纵横》2012年27卷]

    (二)弱势群体的特征

虽然我们将弱势群体分为了不同的种类,但是,归根结底,他们还是有相当多的共同点。

第一是生存状态:基本上是社会底层人员,依靠自己的劳作仅仅只能满足自己的生存甚至无法满足,例如中西部地区的部分农民,没有的技术还得依靠着天气,子女众多;在城市中没有技术和工作的人。

第二是生活技能简单,基本靠出卖劳动力来换取报酬,没有更为丰富的谋生手段,获取的财富较少。

第三是生活态度消极,家庭责任感、社会责任感浅薄,没有为了家庭积极努力的上进心,使得家庭不稳定。

第四是具有不确定性,基本上弱势群体只会在特定的时代,在一定的条件下才会产生,其中的一部分人通过努力还是会脱离这一行列,而某些本不是弱势群体的人群也可能进入弱势群体这一行列中来。论文网

第五是社会对弱势群体不具有认同感,要想使得国家和社会对于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就必须要给弱势群体给予一个明确的概念。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现状

(一)宪法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不够。

    在宪法中,也只是对我们所熟知的弱势群体,也就是“年老、疾病、无劳动能力者”给予保护,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只是对对这种弱势群体提供失业保障。并且,宪法中所规定的社会保险来看,是一种国家的社会保险,是一种国家对社会保险的职责,给予人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时候,并且没有规定公民是否应该为此缴纳费用,和法律保障制度未来所趋向发展方向不符。

与此同时,在宪法中所涉及的其他的权利也应该得到加强。宪法规定的人的基本权利还是20年前人们所能需要的最基本的权利。而现在基本权利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增长也需要宪法这一根本大法在基本权利上得到加强,比如说迁徙自由权、罢工自由权以及知情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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