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水标准的富裕高度(m),按表5.4.8取值。
表3-2潮位与波浪的组合标准及富裕高度
组合情况 上水标准 受力标准
设计水位 富裕高度 设计水位 波浪重现期 富裕高度基
本标准 设
计高水位 一般情况可取1015年重现期波浪的波
峰面高度,并不小于1.0m;掩护良好码头可取1.02.0m设计高水位 50年 01.0m复核标准 极端高水位 一般情况可取25年重现期波浪的波峰
面高度;掩护良好码头可取00.5m
注:①按受力标准设计时波浪采用波列累计频率为1%的波高;
②按上水标准设计时波浪采用波列累计频率为4%的波高;
③对于风暴潮增水情况明显的码头,应在设计高水位基础上考虑增水影响;
④受力标准的波浪重现期采用结构设计的规定,一般为50年,有特殊要求时,可相应调整。
4.57+2.0=6.57m
表3-3码头高程汇总表
高程类别 设计高水位 设计低水
位 码头前沿泥面设计
高程 码头面标高
高程(m) 4.57 0.70 -10.30 6.57
第四章荷载的确定
4.1码头结构形式的选择原则
1.码头结构型式的选择要贯彻经济、实用、耐久的指导思想,并应进行综合分析比较;
2.全面规划、远近结合。应结合港口的规划要求,对码头负荷能力及浚深的预留等;
3.因地制宜,根据具体使用要求、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选择码头结构型式;
4.积极采用科学技术新成果;
5.就地取材,因材设计,充分利用当地材料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