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要出资方为政府,整体的资金规模较小。就现在的风险投资机构而言,大部分都受到政府的资助而成立的。属于政府主导型风险投资机构,并且同时拥有政府给与的部分管理权。通过对比每个地区不同种类额风险投资总额中发现了政府是占有重要比例的主要出资方。这种模式使得民间主体积极性降低,不符合风险投资自身的运作规律。
3、风险投资专业人才匮乏,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现今社会,风险投资人才极度缺乏,因为风险投资专业人才要求很要,不仅具有关于金融经济投资的相关经验同时还要懂得如何管理企业。同时还要了解会运用工程技术相关知识。风险投资行业需要大量掌握技术、营销、管理、金融等综合性知识的高素质专业风险投资人才。风险投资人才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着风险投资的生产和发展。但是,现阶段我国专业风险投资人才严重缺乏,真正掌握风险投资操作的人才并不多,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需要经历一个发展过程。当今我国的教育体制存在缺陷,很难培养出来具备风险投资专业需求的高素质高质量人才,并且风险投资行业需要人才进行一段时间适应学习熟悉过程,最初的高素质人才也要经过层层筛选锻炼。而现在从业人员的素养也并没有跟上国际风险投资行业的整体形势。
4、我国高科技在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保护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因为高科技产业是风险投资事业的对象,如果一个项目在经历长期巨大财力智力投资后,而在刚进入市场就遭遇侵权。那一定会对投资人带来巨大的资本危机。
5、我国风险投资仍需要加强退出机制的改善,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或者完善企业机构来使得风险投资资金退出便捷风险降低。我国的风险投资行业资金的退出渠道并不畅通。当前我国的风险投资主要是利用IPO进行资本退出。但是,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并不具备这样的退出条件。主板市场对上市企业的资格制定了很多规定,并不适应高新科学技术风险企业在初创阶段的财务要求; 由于大部分中型和小型企业是靠风险投资资本支持的,国家退出机制提出的相关条件对于这些中小型企业还是比较高,所以存在风险投资资本退出的障碍。此外风险投资资本的退出方式还有股权转让,但是实施过程较为复杂。
6、现如今我国关于风险投资方面所制定的相关法律还存在缺陷。主要原因是由于风险投资正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现在法律所保障制定的只是针对一部分风险投资企业而并非全部整个风险投资行业,影响了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这有两个缺陷,首先是使高科技企业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受到损害。还有就是风险投资对象会面临财产的损失以及资金的收益率降低这样会制约我国现阶段风险投资整个行业的发展和进步。此外,一些关于风险投资的税收制度和IPO制度存在着需改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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