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第三方”评估实践推行以来,赞同与质疑的声音同时存在。无论怎样,这种第三方评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地方政府内部实施绩效评估的做法,具有积极的创新意义。
委托型地方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指标估机构接收地方政府的委托,承担地方政府绩效的评估工作。地方政府承担全部或部分评估资金,委托对象可以是专业的咨询评估公司,也可以是非盈利性质的学术研究机构。这种评估模式能够为第三方开展地方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方便第三方与被评估的地方政府进行沟通,收集所需信息。不足之处是第三方受制于被评估地方政府,不能完全保证第三方能够独立资助地操作整个评估流程,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可能遭到质疑。
二、传统的政府部门绩效评估主体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有力的制度支撑与保障
制度是作为有效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基础,在根本上保障了绩效评估的有效运行。政府部门的绩效评估对于评估流程及评估内容都做了明确的要求,通过制度保障能够有效地保障政府部门的绩效评估处于一个良好的运营环境之中。西方国家就政府部门绩效管理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并实现了有效的运作,反观国内,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导致国内绩效评估存在可操作因素,使得绩效评估的意义大打折扣。
(二)难以获得有效的政府绩效信息文献综述
信息获得是开展评估的重要环节,政府部门通过各种手段阻止信息的披露,是导致第三方评估难以开展的直接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对政府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难以得到有效落实。目前我国政府虽已颁布了具体的信息公开条例,特别是对于管理体制、协调机制、信息公开内容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却未能保障有效的公开。另一方面,是因为政府出了自身利益或“遮羞”的考虑,因而会借口保密、隐私等借口拒绝透露相关信息,更不要说积极、主动提供相关信息了。没有绩效信息,评估也就无从谈起。
(三)评估主体的单一性
当前我国政府部门的绩效评估以内部评估为主,主要是以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的评估为主,政府自评为辅。这种模式单一且不合理。首先,领导会认为评估工作的本身是对其地位和荣誉的一种威胁、侵害,故不愿意配合评估工作的开展。第二,当下领导普遍不重视评估工作,认为评估不过是走过场,应付检查,应付公众需求而已,因此政府部门的评估工作也一直是流于形式。第三,评估动机不正确,领导将评估作为发现问题、惩罚员工的手段, 为评估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