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同履行监控不足 文献综述
对于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适当、全面的履行合同中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必须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合同履行是合同效力的结果。合同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无处不在,个人之间的交易、企业的经营活动都离不开合同。
合同法的实施在民办教育的日益发展中越来越受到法学界和教育学界的重视,与此同时民办学校教职工聘任合同问题与日俱增。教职工聘任制合同需要一种契约精神才能规范化,所谓教师聘任合同的契约精神,是指在签订与履行教师聘任合同的过程中,所体现与遵守的契约规则[6]。 这种契约规则往往只能够在合同期限内体现,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华海学校为主要形式的聘任制合同,采取每年续签的形式,一部分教师会在任职一年后离职寻求更好的晋升空间。另外,学校对合同履行监督、管理与控制力度不足,会导致另一部分老师会在合同期限内的离职。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虽然已有明确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合同条款存在缺陷时,应当现由当事人进行协商以补充合同条款缺陷,合同的设立过程中,是平等个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合约。但是由于学校对合同履行监控存在严重不足,加上因新到岗的年轻教师法制意识淡薄以及并未仔细阅读华海学校与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详细条款,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