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新时期反间谍斗争面临的严峻形势

2.1  我国发生的典型间谍事件

根据报道,2009年澳大利亚铁矿巨头力拓集团,以胡士泰为首的五名澳大利亚员工采用金钱利诱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数次获取中国钢铁企业的商业秘密,导致中国宝山钢铁厂等大型钢铁企业产生巨额亏损。胡士泰等人因涉嫌窃取中国商业机密被中国国家安全部依法拘留。这场所谓的“力拓经济门”事件不仅让公众见识了缺乏道德的跨国公司窃取商业机密的路径和手段,也让每一位中国人对如何保护国家经济机密确保经济安全陷入深思。

从国家有关部门掌握的证据看,力拓案涉及的主要是刺探、窃取国家秘密罪,当然也包含商业秘密罪和商业贿赂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其中主要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科技、安全等方面,“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也在保护范围之中。虽然整体而言,国家秘密的范围相对比较宽泛,但经济情报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之重要不言而喻,加大打击力度也在情理之中。根据凤凰新闻报道:从2003年参与铁矿石价格谈判之后,作为全球最大需方,中国不仅从未获得铁矿石交易的定价权,而且在谈判中屡屡“败北”,屈服于卖方的高额要价,这其中的损失无法统计。从2003年到2009年,钢铁企业仅因价格上涨就多支出约7000多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同期中国钢铁企业利润总和的1倍多!哪些是国家秘密,哪些是商业秘密,而与此相关的从业者应该非常清楚。我国的国家秘密,有着严格的定密程序,除了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的国家秘密外,各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也应当按照程序确定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对于商业秘密,企业通常会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并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中签订竞业禁止等约束性条款。但在力拓经济间谍案件中相关的企业工作人员、政府官员因为法制观念的淡薄,收受贿赂,因为一己私利造成了国家资产的大量流失,是进入新千年以来我国造成损失数额最大的经济间谍案件。

有调查显示,我国有62%的企业承认出现过泄密现象;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商业秘密管理而设立专门机构的比例不到20%,未建立任何机构的比例高达36.5%;在私营企业中这样的情况更加严峻。这一比例可以用触目惊心来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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