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22
基层人大代表中“独立候选人”现象探究
0引言
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在讨论经济发展和民主的相关性时认为:经济发展会造成有民主要求和行动的中产阶级数量增加,而政府减少对经济的控制会导致带有较强民主意识的独立权力中心的产生[1]。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功,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而且随着经济体制从计划向市场转化,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日趋明显,社会横向流动和纵向流动增多。部分民众也开始萌生包括主动参与政治生活,行使公民权利等政治活动的新诉求。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稳步上升期,民众社会期望的提高和新的利益诉求的出现成为必然,我国各项制度建设也须随着经济社会瞬息万变的发展及时做出回应。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国家制度建设,尤其是人大制度建设。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公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平台。在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人大需要不断适应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满足不同主体正当的利益诉求。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人大制度建设的不完善以及行政权的过度集中,导致许多公民仍然无法真实地通过人大这一渠道表达自身的利益。“独立候选人”现象正是民众参与意识高涨的体现。
2003年的深圳区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出现了一些特殊的人大代表候选人,他们不以政党或组织提名的方式,而是通过选民联合提名获得了参选资格。这一群体开始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有媒体更是将西方代议制选举中的“独立候选人”一词作为他们的标签加以宣传。到了2010年全国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人大代表选举活动达到高潮。其实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湖北省潜江市教师姚立法以通过这种方式成功当选人大代表。自“独立候选人”在我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以来,参选的动机多样化、主体多元化以及出现的范围扩大化等特征值得我们思考。
从2003年开始,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独立候选人”现象进行的解读,甚至提出了新的概念(包括自主参选人、独立参选人、公开自荐人等)取代“独立候选人”,这导致“独立候选人”出现概念模糊化趋势。一个规范适用的“独立候选人”概念,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更加积极参加基层人大代表选举活动,推进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步伐。基层人大代表选举能够为普通民众提供一个平等参与政治的权利。如果公民无法不平等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导致民众对选举结果不信任和反感。“独立候选人”的出现再次引起了许多理想人士参与政治生活的兴趣,合理引导公民有序参与人大选举活动,对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研究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的选民参与与沟通问题,有利于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促进社会持续发展。
1 相关概念与基础理论
1.1 相关概念
“独立候选人”(即independent candidate)本是指西方政党选举政治下,不代表任何政党参加选举的候选人。我国媒体借用该词来指那些在我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由十名以上选民联合推荐获得候选人提名资格的非正式候选人,在选票上通过“另选他人”体现出来。但是有人质疑这一概念在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合法性依据。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我国现行选举法没有相对应的具体法律规定;二是该词带有意识形态背景,不易获得官方的认可。为此,许多学者提出了包括“自主参选人”“独立参选人”“公开自荐人”“非组织提名”代表候选人等新概念试图代替“独立候选人”一词。众说纷纭,目前学界尚未达成比较一致的意见。根据政治学家格林提出的政治学概念应该满足的八个标准:即亲近性,不能让学术同行和外行感到陌生;回应性,能够引起一定的回应或共鸣;简洁性,简洁而能涵盖事物的特征;内在的一致性,概念所规定的事物属性不能自相矛盾;独特性,能够将事物从类似性的事物中区分出来;深刻性,能够比较全面地对事物的特征进行界定;理论上的有用性,能够用于更为广泛的相关领域的研究参照;领域内的有用性,有利于在特定领域内对相关的属性和场景进行界定[2]。本文将以此作为依据,对目前出现较多且具有说服力的几个概念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