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矛盾处置难度加大
当前,许多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处理难度加大。
1.群体性事件一般有较多的人参与、而参与者的情绪又较为激烈,因此,事件一旦爆发,不仅会产生恶劣的影响,而且很难处理,有些地方甚至不惜投入大量的警力来平息事态。“据香港《大公报》披露,1994-2004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从一万多起上升到了7.4万 多起,参与人数从73万人次骤增到了376万人次,均增长了4倍多。”[1]
2.政策性问题难以落实。一些矛盾和冲突往往是带有全局性和政策性的共性问题,并不是依靠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就能解决的。如反映村干部挥霍浪费的问题,这一问题是基层矛盾中极为头痛的问题,因为法律上对这类问题的处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即使是查实了,也只能依法罢免或组织外处理。
3.关联性矛盾难解决。现实中许多矛盾往往相互联系的,处理完了甲的问题很有可能马上又会冒出乙的矛盾,导致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经常出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状况。
4.历史性积案难以查纠。有许多的信访案件或问题,由于跨越的时间太大,导致在解决过程中连查找原始资料都十分困难,更别说想要彻底解决了。
二、我国社会矛盾的生成机理
(一)社会政策调整中利益格局的转变加剧了社会矛盾
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 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政策的变化与调整不仅难以避免,而且是极为重要的,每一次社会政策的变化与调整不可能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获益,因此,没有受益的社会成员之间就会产生矛盾。另一方面,社会成员在社会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往往需要相应的补偿,由于政府财力的匮乏,这些合理补偿无法得到满足。政府机构内部层级臃肿,权责不明,办事推诿,有些人甚至不负责任,不讲原则,无视规矩。有的对上访者搪塞应付,扯皮推诿,符合政策的提议久议不决,不符合政策的教育不得力、劝阻不坚决,态度暧昧,听之任之;有的人“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导致在具体问题上不能“一碗水端平”,人为制造矛盾,从而最终造成了一些社会成员同政策制定及实施者之间的矛盾。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计划经济时代中,几乎没有市场和社会,所以利益格局相对比较简单,利益冲突也不明显。而在改革之后,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的不断变化调整伴随着利益格局的不断变动,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利益格局变的多元化、多层化,因此也更加复杂化。而这些经济政策中,一些立法的更新没有跟得上经济社会发展的脚步,政府、企业或个人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引导,导致行为的随意性,容易引发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有些政策法规对群众利益考虑不够充分;有的政策法规带有浓厚的部门利益,未能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一系列都将导致社会各阶层、个主体之间的需求不断变化,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也在不断加剧。
(二)城乡.区域.行业之间发展不平衡
在现代化进程中,整个社会想要从一个以农村为主的社会,转变为一个以城市为主的社会。但是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们把发展重点放在城市建设上,对乡村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结果形成了城乡之间的差距,造成了城乡、区域发展的矛盾。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经济政策更主要的是追求效率,坚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先富帮带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而现实情况是,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确实是先富起来了,但是先富起来的是否做到了带动后富呢?根据2011年的数据显示,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仍然是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的3.13倍。虽然发展市场经济必然会导致一定的收入差距,但是如果收入差距过于悬殊,则会导致中低收入阶层对社会财富的分配产生不满。邓小平说过,如果富得越来越富,穷得越来越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这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