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之相适应,瑞典的私营企业的雇主大多都参加同一个雇主组织,即雇主联合会,瑞典雇主联合会由35个雇主协会组成,大约有4.2万个公司。雇主一般都通过雇主组织与工会谈判,很少单个同工会进行谈判。
(2)谈判的结构高度集中
20世纪80年代以前,瑞典的集体谈判中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即集体谈判的决定权在劳资双方组织的中央一级手中,产业和企业一级的集体谈判必须参照中央一级的谈判来进行。
(3)谈判的内容以工资问题为主
在瑞典的集体谈判中,由于就业保障、雇员的企业管理权、工作环境等方面的问题均有立法保护,所以工资问题是谈判的最主要内容,工资谈判就成了瑞典工会的最主要职能。瑞典工会在这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果。
(4)集体协议的约束力较强
瑞典的集体协议对签订协议的工会和雇主都有约束力,并有法律效力。如果对协议产生争执,双方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或通过仲裁的方式,或通过特别劳工法庭。
值得一提的是,瑞典的集体谈判中有一种特别的做法,即劳资双方签订“工业和平协议”。这类协议的内容一般是规定在双方签订的年限内不得采取工业行动,其主要目的是避免冲突的发生。
(5)政府对谈判采取不干预政策
瑞典政府对集体谈判的态度与其社会历史传统、政体,特别是成熟的主体组织密切相关,它们基本上处于一种旁观者与调和者的地位。无论是劳资争议的处理,还是集体协议内容的审查,政府都不直接介入。
(6)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瑞典的集体谈判中,劳资双方靠他们的愿望和能力就他们之间的关系形成各种规则,即这些规则完全是自发形成的。此外,瑞典的劳资双方在集体谈判中都将对方看作是社会伙伴,从而容易取得谈判的成功。
5.法国
法国是市场经济十分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但是法国的集体谈判和劳资协议制度不像其他西欧国家那样具有悠久的传统和严密的体系,法国的集体谈判制度带有很大的分散性和相当的随意性。
(1)集体谈判制度以及劳资关系的演变,都带有很强的政治性
政治斗争的发展和政府的政治倾向对集体谈判制度的发展变化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劳资关系的调整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工人阶级的政治斗争而不仅仅是集体谈判制度。
(2)工会的力量较弱
法国的工会组织主要有三个,即法国总工会、法国工人力量总工会和法国工人民主联合会。此外,还有两个由知识分子组成的工会,即教师工会联合会和高级职员联合会。在法国的企业中,这五大工会同时存在,各工会受政治的、宗教的派系纷争的影响,工会运动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工会的组织率在西欧国家中属于低的,大约只有10%。因此,从整体上讲,法国工会的力量比较弱。
(3)雇主组织力量较强
与工会力量较弱相对应,法国的雇主组织较为强大。实力雄厚的大企业的雇主联合起来,组成了强大的雇主组织。法国的雇主组织主要有法国雇主全国理事会、中小企业总联合会、全国工艺手工业联合会等。
(4)签订集体合同遵循“有利职工”原则
在法国各种类型的集体谈判中,都普遍遵循一个签订集体合同的基本原则,即“有利职工”原则,其内容主要是在不违反现行法律的前提下,集体合同中所作的规定可以更有利于职工。
6.日本
日本的集体谈判形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经过不断完善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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