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机制不完善
一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实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制度的重要根据,自新中国成立,经济体制、劳动分配制度、土地使用制度、住房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改革,因此我国的农村拆迁机制一直处于完善当中,还未能一套成形的制度出台。
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经历了一次修订、两次修正后,在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改进中将第二条第四款修订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高照明、张跃跃。 城镇化进程中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机制研究-以新乡涧头村为例[J]。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4(2)。]也有存在着一定带有强制性的法律条文,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在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实际过程中是需要给以被征人一定公平公正的补偿的。
(二)补偿金标准不一
在中国,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步伐不一致,因此房子的每平方金额存在差别,对农民拆迁赔偿的标准也肯定截然不同。具体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方法根据不同的市县政府制定而不同,由省政府统一标准。但可能因为政府延迟了有关的赔偿标准文件,在一些详细的征地拆迁补偿工程上还未给出一定清清楚楚的补偿规定,在拆迁的过程中,有的承办单位只想快点结束工作,他会利用部分抬高补偿标准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不让事情闹大,给与了拆迁户范围标准外的一定补偿。这就是会在某一程度上人为酿成随意抬高补偿金的标准,补偿金额明显超出实际情况等“暗箱操作”难题的出现。[ 审计&理财。农村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J],2014(2)。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补偿标准通常是由评估公司依照法律进行鉴定来确定的。依照被拆迁房子的用处、建筑面积等因素来决议货币补偿的钱数,以房地产市场前来评估最后确认价格。详细的办法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但是,拆迁过程中由于各方只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评估的结果往往不公平、不真实。
(三)补偿范围狭隘
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对自己的宅基地也有行使权,这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无形资产。但多数政府还未将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纳入补偿范围,农民的私有财产经过拆迁后会永久丧失其使用权,所以这块方面是必须被补偿的。农村土地在拆迁后,政府给其补偿的范围只是对土地的损失作出补偿,未考虑到与征地相关间一起的损失,农民利益的缺失,无法得到完整补偿,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从住所、到事业、最后到生活都是会受到无法计量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