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对中西部地区制定优惠的出口退税政策    16
5.3.2引导外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发展    16
结  论    17
致  谢    18
参考文献    19
引言
我国是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自1985年至今,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已经实行了整整30年了。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也已经经历了多次的调整,为了适应这30年间国际形势的快速变化和满足我国宏观经济目标的要求。
如今,出口退税政策成为了我国实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一种重要的手段,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出口退税政策已经渐渐跟不上形势的需要,庞大的外汇贸易顺差,高额的外汇储备,不断升级的贸易摩擦,人民币升值加快的压力等贸易数据使得调整出口退税问题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所以改革是迫在眉睫的。因此,对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商品结构的影响的进行认真的反思和客观的分析,如何在长远内也有利于出口增长,以及如何使出口产品结构更趋于合理,是非常现实而重要的课题。
1、我国出口退税政策概述
出口退税制度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之一,是指一个国家企业在国内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出口环节中对已经交纳的消费税与增值税进行退还的税收制度。
出口退税制度实行的目的是通过让我国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到国际市场,来提高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同时避免了货物税的跨境流动,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
1.1出口退税的概念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
在1994年的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规定我国所要实行的出口退税。《条例》中规定了我国的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规定了税务机关为了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我国不但要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掉的税款,这有利于提高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对外贸易。
1.2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规定和条件
中国国务院在1985年3月颁发的《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了我国从198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出口退税政策。自1994年1月1日起,随着我国的税收制度的改革,我国对现有的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也进行了改革,并建立了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
我国规定了我国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下的4个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出口货物的退税或者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进行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出口,就是指输出关口。出口包括自营出口以及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为了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对退税标准的的主要条件之一就是要区分出口货物是否报关离境。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要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者免税,出口货物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所以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出口的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的并且经过外汇管理部门核销过的货物,出口企业才能申请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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