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倾销,抵制倾销的反倾销运动也就应孕而生了。反倾销是一种集自卫与反击于一体的运动,是为了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抵制国际贸易不公平的手段。措施主要包括实施临时措施、进行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
临时措施,是指出口国在出口过程中遭受反倾销调查,并初步认定倾销客观存在且对国内产业发展造成影响,对其所采取的临时限制措施。主要方式有征收临时税、收现金保证金、保函等担保,其金额为估计的反倾销税金额,但是不可以高于临时估算的倾销幅度。
价格承诺,这一措施是在进口国反倾销机关做出初裁,认定倾销存在且对进口国造成损害后,出口国主动做出价格承诺,提高价格,停止倾销行为。它是进口国和出口国达成的协定。当出口国做出价格承诺并采取相关的行动后,进口国应该及时终止正在进行当中的反倾销调查,也就是价格承诺和反倾销调查不得同时进行。价格承诺可以由进口方提出,也可由出口方提出。重点是出口商做出价格承诺以及进口商接受价格承诺时双方都是自愿的。如果进口商不愿意接受价格承诺或认定该承诺不可行,完全可以拒绝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
最终反倾销税。在进口国反倾销机关做出初裁或采取过临时措施后仍无法调解矛盾的,进口国就案件接着进行调查,展开长时间的调查期直至最后做出终裁裁定,如果结果是倾销和损害存在,且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进口国当局向出口国的产品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在征收反倾销税时需要注意,可以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也可以征收反补贴税,但是绝对不可以两者同时进行。
(二)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历史
美国对我国第一例反倾销发生在1980年6月11日,当时美国新泽西州的Haarmann &Reimer公司对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天然薄荷醇提出反倾销诉讼,天然薄荷醇主要在烟草,糖果,化妆品,医药等行业有所应用。调查期从1980年1月1日到1980年6月30日,在这为期优尔个月的调查期中,美国反倾销调查组织就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进行调查。1981年1月14日,做出初裁,认定倾销幅度为13.5%,5月1日终裁倾销幅度为2.5%。1980年7月28日国际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存在损害,后来委员会通过对美国进口对其国内价格以及国内产业的影响分析,于1981年6月17日做出无损害的最终裁定结果。中国在本案中取得了胜利。
 2002年2月,美国托林顿轴承公司等4家公司申请美国轴承协会向我国球轴承进行反倾销调查。13日,美国轴承协会就我国出口至美国的球轴承提出了反倾销诉讼。同年4月29日,美国商务部就我国出口至美国的价值3亿美元的球轴承展开了反倾销调查。2004年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中国球轴承没有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判定中国球轴承案不成立,此案以中国的胜利而告终。作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遭遇的第一起反倾销诉讼,此案的胜利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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