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言
(一)选题背景
虽然从2013年开始中国就有意愿在进行新股发行的时候实行注册制这种发行方式,但是由于在2015年12月国务院公布准备正式实行注册制的法案后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数产生了小幅度的波动,所以中国政府对于是否实行注册制又产生了如下的几点思虑:1注册制的推行可能会造成在股票市场中进行首次公开募股的企业好的坏的都有;2中国新股发行市场上的其他制度改革不能同时配套完成,匆忙实行注册制有可能会对中国股市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尚不清楚。
由于对注册制的实行存在上述的担忧,证监会为了对中国股市实行注册制进行新股发行会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于2016年1月1日实行了一种新的新股发行制度试图对注册制的效果进行研究。这一个新的发行制度的详细内容是:企业在进行新股发行的时候不需要提前缴纳相关款项,可以对在小盘股市中进行发行的新股直接的进行定价发行,进行新股发行的审核时更加注重对进行发行新股的企业的有关信息的披露,进行新股发行的企业和对该企业提供担保和推荐的机构都需要加大对发行的新股进行投资的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一新的制度虽然体现了注册制的精神但仍不是真正的注册制,为中国股市的IPO发行制度成功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迈进做了铺垫。为了研究中国股市是否适合注册制以及如何实施注册制,笔者提出了中美IPO制度比较研究这一命题并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二)文献综述
近年来,我国的学术界对中国股票市场上的IPO制度进行了许许多多的研究,比如说学者刘晓峰、李梅(2007年)[1]基于重复博弈理论,对IPO询价制改革在我国证券市场出现的“南橘北枳”现象进行理论解释。学者认为,承销商是否拥有配股权构成了导致IPO定价询价机制在我国证券市场无法顺利发挥作用,相反却在美国证券市场成功运行的关键原因。学者孙君宏(2014年)[2]提出IPO是首选的风险退出机制,也是最佳的退出渠道。 郭建邦(2013年)[3]通过建立VAR模型和使用脉冲响应函数分析等方法,对中国IPO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间互相影响关系进行分析并以美国市场作为比较,得出IPO在中国股票市场中存在扩容魔咒。王做功(2009)[4]提出NASDAQ上市的中国概念公司IPO效应最为明显,中国创业板公司次之,而NASDAQ上市的美国本土公司并不存在明显的IPO效应中国新股发行制度在创业板中进行改革的方案等。笔者对近 年来出版的一系列学术论文和期刊进行了详细的阅读后发现,大部分近年出版的期刊论文总是局限于对当前股市中IPO存在的严重抑价现像以及对造成严重抑价的原因的详细研究,缺乏对中美的新股发行制度各个方面的比较和研究,于是该文就针对该方面的空白进行了补充研究。
二、IPO制度介绍
(一)IPO制度简介
本文所要进行研究的对象是IPO制度,那么IPO又是什么呢?查阅文献可知IPO是从外国流入我国的舶来词,原来的英文单词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意思是指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第一次在股票市场上将自己的股票向可能购买自己股票的股民公开进行出售。IPO新股在进行IPO之前需要经过两个阶段的准备,第一个阶段是选择合理的估值模型来对上市公司的理论价值进行估计,近年来常用的估值模型有:收益折现法和类比法。所谓收益折现法是指一种对新股发行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的方法,是根据新股发行企业的价值=新股发行企业的强度因子×企业在未来若干年可能会得到的收益的折现值×利润率计算新股发行公司资产的方法。所谓类比法是指通过一种资产的价值类比推出与之俱有类似特点的的相同资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