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核准制
核准制被定义为“物质管理的原则”,以欧洲地区多国公司法为具体表现。按照证券发行审批制度的要求,发行证券不单要以全面公开透明的发行证券的真实情况为要求,并且也要切合证券监管部门制订的实质性条件。符合证券发行审批制度所规定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过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后,将获得资格发行,方可在股票市场中发行该公司的股票证券。本制度拟定的目标是禁止公开发行劣质证券。[5]
(三)不同类型的比较
表1 核准制与注册制对比[6]
发行指标和额度 发行上市标准 主要推荐人 对发行做实质判断的主题 市场化程度 发行效率 制度背景
核准制 无 有 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和证监会分担实质审核职责 逐步市场化 较高 相关制度不成熟
注册制 无 有 中介机构 证监会形式审核,中介机构实质审核 完全市场化 更高 相关制度更加不成熟
通过此表中核准制与注册制的7项目对比,能够得出IPO发行制度中,注册制较核准制来说更加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