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国内发展情况
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排污权交易政策才正式走入我国大门,并最初在上海实行。1987年,上海试行了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黄浦江沿线60多家工厂实施了COD(Chemical Oxygen Demand,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指标有偿转让,交易次数达30余次。1994年开始的5年内,上海闵行区在经济两位数增长的同时,获得了工业废水排放量和COD排放量双双下降的显著效果。1990年,我国开展了大气排污权交易工作的试点,选定太原等16个城市作为试点。2002年,我国政府开启了进入排污权交易政策后的最大规模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我国国家环保局和美国环保协会合作,推行“推动我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项目”,地点设在我国华能集团公司以及山东省、山西省、江苏省、河南省、上海市、天津市和柳州市。在该项目的推进下,我国完成了多个排污权交易,我国排污权交易的探索之路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2003年,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与南京下关发电厂成功完成二氧化碳排污权异地交易,开创了我国排污权跨区域交易的先例。
3、我国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排污权交易制度被提出至今,已经历了将近50年的历程,在以美国为首的许多发达国家的发展中,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都取得了很好的效益,通过不断地积累和总结,这些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排污权交易的完整体系。而我国,由于对环境污染的问题意识不够,所以污染治理工作起步晚,自80年代后期引进排污权交易制度至今已有将近30年,在多个省、市、自治区都已建立了试点,以嘉兴市为例,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但由于持续的时间还不够长,还没能看到更进一步的总结和发展,我国排污权交易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也是不争的事实。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3。1、排污权交易相应法律体系不完善
首先,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法律体系不完善。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经济手段,要保证其合法性和规范性,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几部防治污染的法规,并没有建立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排污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这就使得各试点地区在进行排污权交易时,举步维艰,没有高层次、高效力的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只能自行探索,由地方制定法规,层次低、使用范围有限、没有权威性。也由于标准各不相同,各试点地区可比性低、可参考性低没能给我国进一步探索和推广排污权交易提供可靠数据。再者,在一些跨地区的交易中,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企业,不折手段强行介入,这就造成本来就缺乏统一标准的排污权交易更加缺乏公平性,本来就不那么得心应手的排污权交易更加难以大规模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