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TPP协议签订的内容涵盖工业产品、纺织品和服装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等,若与中国贸易往来密切的国家持续参与TPP谈判,将会渐渐减弱中国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由于TPP协议自身的高标准,资本流动能够更加自由在成员国之间流动,技术、劳工与环保和加工工序等标准会往“对内开放,对外限制”的原则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无论是高端制造业还是低端制造业都会遭受打击。在高端生产领域,发达国家以其掌握的核心技术和凭借大批高素质人才重新修订贸易规则使得流向自身的利益达到最大化,提高中国高新技术的进口成本,并有可能形成垄断地位,因此中国制造业的发展显得更为被动,不利于转型升级;而在低端生产领域,TPP成员国中有与中国产业结构与要素分配相似的国家,加上资源禀赋会在经济体内互补,美国日本具有技术优势,东盟国家在劳动力资源上有比较优势,澳大利亚、智利、加拿大则拥有资源优势,因此会在产品出口时与中国制造形成激烈的同构性竞争,但是对于以内需驱动为主,贸易量较小且主力市场存在波动性的产品,如汽车产业,TPP协议签订所带来的出口影响可能有限。
同时我们应该要看出,中国的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优势正逐渐削减,但从侧面反映出一些新兴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如运输、机电等产业,促使中国应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脚步。
3.3 金融服务业方面
金融服务业即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的行业,包括银行、证券、信托和保险等,是近年全球经济有着发展潜力的行业,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行业。而中国金融服务行业呈对外开放的趋势,越来越多的金融创新向中国监管提出新要求。美智库皮德森国际经济研究所(PIIE)发表中国金融服务业的GDP占比由2007年的不足5%跃至2015年上半年的9%,甚至超过10%,这表明了金融服务业逐渐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一个重要成分。然而与拥有比较成熟监管体制的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金融服务业尚存在一定的根本性问题,其竞争力还有亟待提高的空间。当金融市场运行到一定程度时,内部管理机制滞后、金融优秀人才不足、服务总体水平不高和对外合作能力低下等问题就会暴露出来。
与服务贸易总协定(WTO)中对金融服务的定义不同,TPP协议内容中所设计的金融服务章节扩展了附件中金融服务的定义,除了涉及保险、银行及其他服务外,还涵括与上述服务相符的所有服务。此外,TPP协议中还扩大了主体范围,既包括金融服务机构,又涵括其投资和投资者。
TPP协议针对国民待遇提出了更高的条件。中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适用《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但TPP协议中却要求与《商业银行法》的统一,而中国的金融服务市场条件尚未符合此点。目前《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从事本地居民零售业务的必须是已经转制为本地注册法人银行的外资银行,但此点却与TPP协议准入相违背。
另外,中国的金融服务业的机制管理暂时不符合TPP协议在跨境贸易、透明度管理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上提出的要求。面对TPP协议关于金融服务方面的独特适用的开放政策,中国金融服务业虽然会受到来自TPP成员国的外部压力,但中国还是应站在国情和实际情况上,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出学习方案与抗衡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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