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全部行业的企业新购买的机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这些机器设备专门用于研发,就可以一次性算入当期损益,在税前扣除,而不是如以前那样分期计算;超过100万元的,则进行选择是缩短年限法还是双倍余额递减法。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对于全部行业的企业来说处理方式一样,全部费用可以一次性的在税前减去,不用分摊计算。
该新政规定的缩短折旧年限是有条件的,即税法上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60%要不高于企业计算的最低使用年限;上述所提到的加速折旧方式有,一种是双倍余额递减法,另一种为年数总和法。除去上述的固定资产,其他企业的固定资产继续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和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加速折旧所得税问题的处理[1]。
1。2。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
(1)缩短折旧年限法,该方式每年可多计提折旧,因为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变短了。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要高于缩短后的使用年限,计算好缩短后的折旧年限就还是用直线法来计提折旧,这与直线法相比,只不过年限短了,其他计算方式一样。对其购买的新固定资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 60%要不高于计算得到的最低折旧年限,即为固定资产原使用年限10年,现在可以按照6年来折旧 ;如果该项固定资产已经被使用过了,那么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 60% 要低于最低折旧年限,如:企业购进的资产已使用2年,其规定的折旧年限为10年,则最低折旧年限要不得低于(10-2)×60%=4。8年。确定最低折旧年限后,一般情况下不能调动。
(2)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唯一一种不考虑净残值的折旧方法,减去累计折旧额,再乘以固定的折旧率,一般情况下最后两年为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特点是折旧率固定不变,净残值为0,直接用账面价值计算,但在最后几年要进行比较,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的折旧和直线法计提的折旧比较,哪一种计提的多用哪一种折旧法,正常情况下最后两年是直线法,如用直线法就需计算净残值[2]。
可以看出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折旧率不变,如图1所示:
图1 双倍余额递减法
例 1 :某固定资产原值 120 万元无减值准备,预计使用寿命8年,预计净残值10万元,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计算每年的折旧额如下 :
年折旧率= 2/8 = 25%
第一年应提折旧= 120×25% = 30(万元)
第二年应提折旧=(120 - 30)×25% = 22。5(万元)
第三年应提折旧=(120 -30- 22。5)×25% =16。875(万元)
从第四年改按直线法 :第 四、 五 年 应 提 折 旧 =(120 -30- 22。5-16。875 - 10)/2 = 20。3125(万元)
(3)年数总和法(年限合计法),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净残值后作为折旧基数,乘以一个折旧率,该折旧率的分母为可使用年限的总数和,分子为剩余使用年数。年数总和法的特点是折旧基数不发生变动。年折旧率逐年递减的原因是,随着时间流逝,固定资产可用的时间越来越少,折旧率的分子也就变小了,而分母,就是固定资产的使用年数的总和是不变的,导致了折旧率呈直线递减,折旧额在使用寿命期间呈递减趋势,也就完成了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文献综述
折旧率与年限的关系如图2所示:
图2 年数总和法
例 2 :某固定资产原值 120 万元,没有减值准备,预计使用寿命5年,预计净残值10万元,按年数总和法计算,每年折旧额如下 :
第一年应提折旧=(120 -10)×5/15 =36。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