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我国可以对负商誉,先扣除隐性负债,然后依据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差额按比例抵减长期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至其等于账面价值;其次依据账面价值摊销剩余负商誉,直至长期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为零,如果还有剩余,则计为非常利得。
4.2对策
(1)规范两种方法的选择
允许采用两种方法极会产生以下问题:其一,如何制定用于区别权益结合和购买的判断标准。其二,允许采用两种会计方法处理企业并购,在不同方法产生截然不同结果的情况下,将促使企业为达到特定的会计结果而调整交易。其三,对于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并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会削弱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易于导致粉饰财务报表和会计信息虚假的恶劣后果。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提出的对策如下:
其一,对财务性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做出严格的规范和限制。例如规定哪些情况下只能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等。此外,规范对财务性合并会计处理的政府监管;明确违反相关企业合并会计规范的法律后果。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企业为达到特定的会计结果而恶意调整交易,关注在建立和完善会计准则体系的过程中,应结合我国国情, 同时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以实现与国际并购会计制度的趋同。
其二,针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出台独立的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的规定都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但是,我国目前仍然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国有企业都在国资委的同一控制之下,并且产权交易市场还不够成熟,公允价值难于取得,实务中出现的大部分合并案例均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准则如不规范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将无法解决我国现实中的企业合并问题。因此,财政部在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纳入本准则的范围,明确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要求对被企业合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予以充分披露。为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好的趋同,建议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可以仅涉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情况,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财政部可单独发布另外的会计准则。
(2)考虑允许采用重新开始法
重新开始法的观点是并购产生了新的主题,所以采用重新开始法,企业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所有资产和负债都以新的会计计量基础为依据,对并购双方或多方的资产和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确认并购过程中产生的商誉。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认为购买法提供的信息任何情况下都优于权益结合法,如果对一些特殊类型的并购业务采用购买法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重新开始法比权益结合法更为合适。所以,对于新设合并,就是合并各方注销原来法人资格而成立新企业,采用重新开始法不仅符合其法律实质,更利于合并后的新企业壮大实力、经营规模,创造竟争优势。此外,对并购各方的资产、负债都进行重新估价,相比于权益结合法可以为投资者及其他使用者提供更多的相关会计信息。
(3)规范并购的会计监管
在合法的并购融资渠道有限的情况下,产生了一些违规现象,并且对并购融资方式披露不充分。这对于资本市场的完善会造成不利影响,也会妨碍公平的并购融资的进行。在对证券相关法规放松限制的同时,要加强政府对并购融资的监管,以确保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操作过程的规范性,关注信息披露,以文护正常公平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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