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不对资产和负债建立新的计价基础,对尚未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也不进行重新确认。所发生的与股权联合有关的支出均确认为费用。
③ 合并后,合并双方权益保持不变,合并前后经营范围、管理方针等无本质变化。且并购后收益包括合并双方整个合并年度的收益。
(3)重新开始法,对企业合并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建立新的会计基础。在重新开始法下,报告主体被当作一个新主体处理,所有的资产和负债都以重组日的公允市价为基础进行计量,新主体也就从重组日开始了。目前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规定在企业合并中采用重新开始法。
2.2企业并购会计方法比较
这里主要对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进行比较。这两种方法不仅会使并购的会计处理过程不同,更会对合并后的会计后果与财务业绩产生深远的影响。
表 2.1 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差异
购买法 权益结合法
净资产的计价基础 公允价值 原始账面价值
商誉 在合并日确认,在一定期限内摊销 不确认
费用 计入购买成本 计入期间费用
合并前的年报 不需要调整 按照合并后的会计政策进行追溯调整
当期收益 合并日后的收益归入当期合并公司收益 全年的收益全部并入合并公司收益
以后年度受益 以后年度有商誉和资产增值摊销的影响 无商誉和资产增值摊销的影响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留存受益 不做处理 视为合并后公司的留存收益
首先,从会计处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上来看,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更为合理,商誉摊销、公允价值入账、确认未来收益等都遵循了现代财务理论原则,能够更好地体现购业务的经济实质。相比之下,权益结合法采用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现实价值。
其次,从避免会计信息造假和财务欺诈角度来看。采用权益结合法,实现并购的企业的利润不仅包括合并后的利润,而且包括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所实现的利润,这给了企业很大空间操纵利润。
当然,采用权益结合法也其优点。它避免了较高的资产折旧基础和商誉的出现,给报表阅读者以企业增长的感觉。因为,通常采用权益结合法对公司股票价格的走向是有利的。同时,采用权益结合法,利润的操纵空间增大了,因此监管成本也相应的增加。此外,采用权益结合法符合会计处理原则中的“历史成本原则”和“持续经营”观念。由于直接按账面价值合并报表,因而比购买法下须先确定公允价值要简单易行。
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各有其优缺点,采用何种方法应视其经济实质而定。 并购双方能够区分,并购过程中所有权有实际转移,支付方式为现金或其他资产的情况下主要采用购买法。反之,当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无法区分时,主要以交换股票方式实施的并购适用权益结合法。
2.2国内外企业并购会计方法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 (IASB)于2004年颁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IFRS 3)中明确规定对所有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取消原来的权益结合法。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对购买法的定义是:通过转让资产、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由一个企业(购买企业)获得另一个企业(被购买企业)净资产和经营活动的控制权的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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