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处置投资性房地产 当投资性房地产在确认或者被企业处置时,如果发生已不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经济收益的情况,那么企业可以选择出售或者报废该投资性房地产。 当企业采用成本核算模式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第一步按照企业真实取到的款项,分类记入“银行存款”的借方,“其他业务收入”的贷方,第二步企业的财务部门处理账务 时需要按照资产负债表上的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已提的折旧(摊销)、减值准备,会 计部门分别记入“其他业务成本”、“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 值准备”的借方,接着会计部门按照该资产的账面剩余金额,记“投资性房地产”的贷方。
当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处置时,会计部门核算程序的第一步和成本核算模式是 一样的,区别在于第二步,按照该项资产的账面剩余金额记入“其他业务成本”的借方, 按实际所发生的成本,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的贷方,同时按照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导 致其发生的金额,记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借方或者贷方,并结转公允价 值变动的金额。